《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是2022年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内容简介
人无德不立,国无德不兴;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和法治素养,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青少年阶段是人生“拔节孕穗期”,要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尤其需要精心引导和培育。道德与法治教育基于社会发展和学生成长的需要,以正确的政治思想、道德规范和法治观念对学生进行循序渐进的系统化教育,在道德教育中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促进作用,在法治教育中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使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培养学生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思政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道德与法治课程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思政课,旨在提升学生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法治素养和人格修养等,增强学生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为培养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己任的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打下牢固的思想根基。课程具有政治性、思想性和综合性、实践性。
图书目录
前言/1
一、课程性质/1
二、课程理念/2
三、课程目标/5
(一)核心素养内涵/5
(二)总目标/8
(三)学段目标/10
四、课程内容/17
(一)第一学段(1~2年级)/17
(二)第二学段(3~4年级)/22
(三)第三学段(5~6年级)/27
(四)第四学段(7~9年级)/34
五、学业质量/43
(一)学业质量内涵/43
(二)学业质量描述/43
六、课程实施/47
(一)教学建议/47
(二)评价建议/49
(三)教材编写建议/57
(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59
(五)教师培训与教学研究/61
附录 核心素养学段表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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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是
国务院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1949年10月。截至2017年7月,教育部设有19个内设司、局,“
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也设在其中。另外,教育部还直接管理15个教育类社会团体和组织。
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
211工程”和“
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订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
(十六)负责协调我国有关部门开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联络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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