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语言学把标明义界的释词方式叫做定义式,求要求是必须准确把握所释词语的本质特征。如“瓦”字,只有解释为“古代泥土烧制的纺锤”才最为理想,也就是这个道理。客观事物往往具有多种属性,以词解词的方式常常不便于表明这些属性,只有用义界的方式来表达,才能与客观事物具有多种属性的特点相一致,所以这种方式也应用极广。
在标明义界的方法中,还有一种所谓“通训”的情况,即义界中的一些训释词与被训释词,其声音相同或者相近,往往具有语源上的关系。如《说文·一部》:“吏,治人者也。”《贾子·大政下》:“吏之为言理也。故吏也者,理之所出也”《艺文类聚》54引《风俗通》:“夫吏者,治也。”“治”与“理”义同;“吏”“治”二字声近韵同。由此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语源关系。对此,也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