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乌兰察布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信访综治、应急处理、督查督办、深化改革、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行业人才培养和发展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实施国家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指导所属单位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法规科。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研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全市行业法治政府创建工作。负责行业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业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指导监督城市管理执法并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建成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跨区域案件。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和相关部门划转的行政处罚工作。指导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负责市直审批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
(三)计划财务科。负责市本级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检查全市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防建设资金的征收工作。编制并落实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拟定并实施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工作和内部审计。负责综合管理局机关建设事业各项资金统计、分析调度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各类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和按时发放工资。
(四)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预销售、房屋租赁、楼盘表的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规定并监督执行。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五)住房保障科。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承办中央、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有关事项。负责市直属部门(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工作。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监督等规章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六)标准定额科。组织编制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监督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工程建设定额。拟订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并作为控制价及结算价的依据。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建筑市场监管科(行政审批科)。拟订规范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室内装饰、建设监理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建筑业企业、室内装饰企业、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检测试验机构资质和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奖励、给付事项的受理、审批、转报等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核、批准、备案等工作。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负责局政务公开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八)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指导监督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等工作。参与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抗震防灾、施工图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和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市有关人防工作的地方性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拟订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负责监督和指导在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规。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对人民防空义务的履行。负责组织管理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对人民防空工程项目进行审批和备案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自建”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对在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竣工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已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指导“结建”防空地下室的安全、维护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综合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管理工作。
(九)城市建设科。指导城镇给排水、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城市道路桥梁、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和城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雕塑、城镇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城市管理科。指导城市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市管理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城镇地下综合管廊、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及全市城镇燃气、供热、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车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厕所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十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拟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政策及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发展。配合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指导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组织科技合作、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绿色建材标识评价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和推广应用。负责新材料、新产品的登记备案管理。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监督管理。
(十二)村镇建设科。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镇(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特色小城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和发展工作。指导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共厕所建设工作。
(十三)防空指挥科。拟订完善全市人防组织指挥系统、人民防空方案并监督实施和人民防空指挥建设。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训练演练及10种人防特种专业队编组训练、演练。战时抢险抢修、医疗救护、人员疏散掩蔽、消除空袭后果等各项任务的组织实施。组织平时应急救援,落实人民防空战备制度。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组建和管理群众防空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京津冀和呼包方向应急支援、跨区域支援任务。拟制全市疏散基地的规划并指导建设和管理等职责。
(十四)信息通信科。拟订全市人民防空指挥信息、通信警报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计划和地方性标准;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战备数据工程、“人防云”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市人民防空指挥信息系统项目的审核;组织指导人民防空通信跨区域支援行动指挥的通信保障;协助有关部门利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和指挥信息网络平台为平时应急救援提供保障。负责人防宣传教育工作等职责。负责住建系统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负责局机关自动化办公、网络信息安全、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五)重要目标防护科。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目标防护规划、方案和目录;拟订重要目标防护地方性标准、办法和防护方案并组织实施;战时组织协调全市各类重要经济防护目标的平战转换;城市居民的生命线工程防护;指导战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物资器材储备;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单位开展防护行动和防护专业队的训练演练;负责重要经济防护目标统计和数据库建设等职责。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含市室内装饰检审站)、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市建设职业培训中心、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市人防平战结合管理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散装水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