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管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主要职责
1、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3、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依权限组织查处违法案件,协调查处督办跨区域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4、受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反垄断调查。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5、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乌兰察布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6、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发展战略。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按规定权限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7、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负责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8、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9、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制度措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乌兰察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0、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特殊食品监管等工作。
11、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落实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12、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发布乌兰察布市地方标准。组织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及向社会公开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受理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续展、胶片定制工作;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13、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14、负责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工作。按照规定权限,承担相关认证监督管理等工作。
15、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战略,起草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
16、拟订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管理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组织专利转化项目实施,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指导商标专利执法、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指导开展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指导知识产权预警和涉外等工作。
17、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各地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18、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等工作。
19、负责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制定部门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
20、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按规定权限测试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化妆品经营、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21、按法定权限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许可、登记、备案等管理工作,完善审评审批服务便利化措施并组织实施。
22、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监察、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依职责查处违法行为。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指导各旗县市区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23、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人才、技术交流与合作;依职责承担相应的执业药师管理及注册工作。
2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矛盾化解,信访和维稳工作。
25、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脱贫攻坚等工作。
26、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综合规划与新闻宣传科
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三、政策法规科
按照职能职责权限,组织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策规章草案。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执法稽查局
拟订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承担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性影响或跨旗县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五、登记注册科
指导实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询服务。指导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化登记管理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公示工作。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指导全市市场主体年报工作。建立全市产品质量诚信制度。
七、消费环境建设指导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管理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工作。指导乌兰察布市消费者协会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反垄断局、市打击传销办公室)
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各类市场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公用事业等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查销企业、查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
负责建立、完善全市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
拟订广告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的组织工作。
十一、质量发展科
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并组织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推进品牌建设。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产品质量状况分析和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查监测科(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承担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等工作。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承担风险监测工作。分析掌握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西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组织实施并指导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备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
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审查、审核、审批工作。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全市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负责酒类流通监管和酒类食品安全。
十七、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科
分析掌握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拟订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组织实施并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八、计量科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追溯原和计量比对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九、标准化科
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组织制定乌兰察布市地方标准。负责标准化协调机制日常工作。
二十、认证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订乌兰察布市认证监管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有关认证咨询活动,承担全市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知识产权科
负责编制乌兰察布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管理乌兰察布市专利基金。协调指导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无形资产评估及指导旗县市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贯彻执行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政策。承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和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推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审核推荐中国驰名商标。
二十二、科技和信息化科
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提出乌兰察布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合作交流,、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实施等工作。
二十三、药品监督管理科(药品安全监察科)
负责全市药品质量安全和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和指导药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权限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形势,对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参与后续处置工作。组织定期或随机对药品流通领域质量安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检查;落实自治区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旗县市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
二十四、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负责流通领域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化妆品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和分析,提出改进和完善监管制度机制的建议。承担和指导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实施,监督实施化妆品的标准分类规划和技术指导原则。负责实施和指导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五、行政审批科
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推荐、初审、审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查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联合审批的相关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十六、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指导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二十七、财务装备科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非税收入、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等工作。承担各类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实施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八、人事科
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及注册工作。
二十九、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三十、个私经济组织党建办公室
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非公经济组织团建工作。
三十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
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
三十二、综合物流产业园区分局
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管理。
现任领导
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朱彦军
所获荣誉
2021年2月25日,被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授予“全国食品安全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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