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于2019年,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规格,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和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旗县市区、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本市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拟订本市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自治区和市委政府的政策和文件要求,拟定本市相关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推动全市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
(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全市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消防、森林草原防火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我市应急救援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按职责权限组织协调指导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推动各地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按权限协调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八)协调指导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全市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全市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九)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上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和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依法行使本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一)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四)负责全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党风廉政、意识形态、生态环保、维稳信访、食品安全、脱贫攻坚等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本市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本市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市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国家、自治区和市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气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2)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落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水利局防汛抗旱的有关要求,执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
(5)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6)根据实际情况,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可以商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市公安局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发放,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依法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
(2)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的确定工作,负责管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侦办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行政案件。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