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
乐山市沙湾区委、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挂乐山市沙湾区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保护局简介
根据《中共
乐山市沙湾区委、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乐沙委发〔2010〕13号),设立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简称区环保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挂乐山市沙湾区核安全管理局牌子。
职责调整
(一)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二)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三)加强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各类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以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区重大环境问题。牵头开展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落实全区污染物减排工作。监督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污染物控制指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指标,监督检查各企业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全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全区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受区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区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区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和发放,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转报、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组织实施或受省、市、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开展全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
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和生态区建设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向区政府提出新建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查、审批建议,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八)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工作。
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区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配合省、市开展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建设,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发布全区环境状况公报和环境信息。负责环境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活动,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全区各乡镇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计算机网络、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交办督办、信息宣传等工作;组织绩效管理、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安全保密、来信来访、政务接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担机关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统计制度及规范;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负责审核涉及增加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环境统计年报;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三)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管理股(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环保行政审批事项。
(四)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股(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股)
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参与由国家、省级、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核技术应用和输变电等电磁辐射装置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三同时”监管工作;组织实施辐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并实施本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辐射事故及投诉的调查处理,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贯彻执行自然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和农村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区重点区域、流域、湿地的生态环境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协调组织对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和环境优美(生态)乡镇、文明生态村的创建工作;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小流域及湖库污染和村镇生活污染、养殖污染、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乐山市沙湾区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区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1名(纪检组长)。另核机关后勤用工控制数1名。
下设2个独立法人机构:沙湾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沙湾环境监测站(国家三级监测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