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上海商会
乐清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乐清上海商会是在乐清市委、市政府、上海市工商联的重视与支持下,由浙江省乐清市驻上海工作处牵头,经乐清市民政局注册,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旨在为所有乐清籍在沪企业家搭建桥梁。
商会发展
乐清上海商会,成立于2011年6月22日,由上海胜华电缆集团董事长张胜飞出任第一届理事会会长,上海建桥集团董事长周星增、德力西集团董事长胡成国、中发控股集团董事长陈邓华、华通机电集团总经理李振林、 浦东电线电缆集团董事长陈余义、汉唐企业集团董事长陈汉星为执行会长。
据不完全统计,在沪经商创业的乐清人有10万人之多,创办企业有6000多家,总注册资本200多亿元,年产值愈1000亿元,创造就业岗位30万个,经营范围涉及各行各业,尤其以电缆、电气、电子元器件在市场占有率较大。 以正泰、德力西、天正、人民、胜华、建桥、亚龙、中发、中科等知名企业为首的乐清籍企业纷纷在上海落户发展, 为上海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全国上下喜庆伟大的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之际,乐清上海商会23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规模盛大的成立大会。上海胜华集团张胜飞董事长当选为首届会长,德力西集团胡成国总裁,建桥集团周星增董事长,中发控股集团陈邓华董事长当选为首届执行会长。全国政协常委,民革中央副主席邓伟志,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延照、周禹鹏及乐清市委书记潘孝政出席大会,并为商会成立揭牌与致辞,全国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原主席蒋以任发来贺信。
乐清位于浙江南部、东海之滨,与温州市区隔瓯江相望,是全国百强县之一,也是浙江省重要的现代工贸城市和生态旅游城市,县城面积1174平方公里在,人口123万,是温州模式的发祥地。改革开放以来,勤劳智慧、特别能创业的乐清人,以“94”精神走向上海,走向全国。
据了解,至2010年,在上海工作生活的乐清籍人士约10万人,创办企业6000多家,总注册资本200亿元,年产值愈1000亿元,创造就业岗位30万个,乐清最著名的企业,正泰、德力西、天正、胜华、中发、建桥等先后投资上海,积极参加国有企业改制,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为上海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贡献。先后有3位企业家出任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7位企业家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30多位企业家担任上海各区县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积极投资公益事业,敢于担当社会责任,成为浙江在沪浙商的杰出代表。
乐清市委书记潘孝政在致辞中说,乐清上海商会的成立,是乐清工商界的大事,也是在沪乐商的喜事,,对进一步加强乐清与上海的经济、经贸、科技交流和合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希望乐清在沪企业家要抓住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战略机遇,切实搞好自身发展,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同时要积极为家乡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出谋划策、扩大投资,为乐清接轨上海,为乐清企业在沪发展,为乐沪合作交流做出新的贡献!
上海市合作交流办公室、市工商联、浙江省驻沪办领导出席大会并讲话,在沪创业的乐清企业家500多人和来自上海有关部门、30多个省市驻沪机构、30个省级商会和30多个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乐清上海商会,英文译名为Yue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上海的乐清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社会人士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原则: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持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联络、团结、凝聚在沪乐清企业和个人,开展交流、帮扶、指导、维权活动,树立乐清人的良好形象,加强乐清与上海两地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社会等方面联系,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乐清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浙江省乐清市民政局,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会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398号华盛大厦10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
(三)组织会员企业(单位)举办和参加会展、交易会以及项目推广活动,巩固拓展国内外市场。
(四)协调商会各会员单位之间的相关利益关系,平息纷争,化解矛盾,抑制不当行为。
(五)反映会员单位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六)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把企业做强做大。
(七)制定行规行约,遵守行规行约,严肃商会纪律,构建良好的自律机制。
(八)协助完成政府部门应尽的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在上海市工作的乐清籍企业、个体经营者及社会人士,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申请入会。经商会理事会审批,成为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或社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五)本会提供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拥护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信息,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涉及的工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逾60周岁不担任执行会长与会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处理商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资助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商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在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与相关待遇由本会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一条 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其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6月22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乐清上海商会在沪成立.中国行业协会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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