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湾港区管委会(乐清湾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乐清市政府职能部门。机构
地址:
乐清市人民路2号3幢7楼。
主要职责
(一)负责区内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及规划监察管理;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抄有关部门备案,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二)负责对土地、滩涂和海域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办理区内土地征用、出让和海域、滩涂使用权的依法收回审核报批工作以及临时用地、用海的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用地的前期管理和日常检查工作。
(三)负责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核报工作管理,负责建设工程初步(扩初)设计审批,负责合同审查、开工条件审查、安全生产、施工许证管理,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管理区内市政设施、园林绿化。
(四)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有关
标准、技术规范,负责区内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市限额内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和环保监理、监测等工作。
(五)负责审批限额以内
基本建设项目;审核上报限额以上基本建设项目;负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牵头组织区内财力安排;负责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及编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港口及岸线的管理工作;负责港口公用码头和专用码头(含装卸点)以及理货,引航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维护港口运营秩序,检查港口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征收港口规费(含港口建设费);组织开展港际间合作交流,为企业提供咨询、培训服务。
(七)负责区内物资流通行业的管理、协调和审批;协同有关部门参与港区航道的疏浚、整治和管理;负责港区岸线的维护、审批和管理;负责区内的房地产管理(区内商品房开发建设计划纳入全市统一指标)。
(八)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港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对进区项目实行“一个口”收费,管理除上缴国家、省、温州市外的港区留用资金,参与开发建设和投融资活动;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区内投资建设的高效健康发展。
(九)贯彻执行国家、省、温州市产业政策,组织制订港区专项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协调和监督实施;指导和组织临港产业行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的调整;负责管理企业技术进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利用外资的招商工作,组织临港企业的产品展销、边贸活动,提出利用外资的总规模和投向,宣传优惠政策,介绍投资环境。
(十)负责对区内临港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预测;综合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资金、能源、运输以及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问题;指导、监督临港企业的安全生产、抗台救灾、设备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工作;参与区域经济协作。
(十一)协调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设在港区的分支机构及派驻人员。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