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双方同意,在
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依照本
保险单汽车第三人责任险有关条款及下列各项规定负赔偿之责。
2. 前项所称乘客包括驾驶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
3. 本保险之承保人数以行车执照所载人数为准。
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
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
人身伤亡或财产的
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
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