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规民约是中国由乡村群众集体制订,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自觉自愿履行的民间公约。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社会公德、平时生产生活关系、贯彻国家政策法令等。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团结,促进生产。乡规民约需靠群众自觉遵守,对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罚,但是不得超越法律。制订乡规民约不能违反国家法令政策及社会生活准则,否则应予以修改或撤销。
中国基层社会组织中社会成员共同制订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又称乡约。在城市称街规民约。最早记载中国礼仪规范的《周礼》中就有乡里敬老、睦邻的约定性习俗。明、清两朝在地方上正式推行“乡规”、“社约”。历史上的乡规民约多是为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地位服务的,但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传统的社会美德。如贵州省贵定县石板乡腊利寨现存1919年的寨规碑中就有“贫穷患难亲友相救”、“勿以恶凌善,勿以富吞穷”、“
行者让路,耕者
让畔”等内容。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广大群众建立了一些适合当时需要的乡规民约,如抗日爱国公约、防奸公约、支前公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乡规民约在城镇和农村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据此,各阶层、各地区人民普遍建立起各种文明公约和居民守则。乡(街)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但对法规的实施起着辅助作用。它通过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形式多样,切实具体;以教育引导为主,有奖有罚,已成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形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