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贷款
农村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发放的贷款
乡镇企业贷款是指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对乡镇企业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有: (1) 乡镇所办的企业;(2) 乡镇间联办的企业;(3) 个人联办并注册的企业;(4) 县乡之间、工农之间联办的企业;(5) 为乡镇企业服务的供销企业;(6) 乡镇所办的拖拉机站、排灌站、科技推广站和小水电站。贷款条件是: 领有营业执照,实行独立的经济核算,有较为健全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在银行开户并接受银行的监督。贷款可用于流动资金,也可用于固定资金。
贷款对象
乡镇企业贷款包括:乡镇轻纺、食品、矿业、建材工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乡镇冶金机械化工和交通运输建筑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乡镇商业服务等企业贷款,农村电力工业固定资产贷款,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贷款,城镇集体工业贷款,城镇集体工业固定贷款,集体商业贷款等。
条件
乡镇企业申请贷款应具有以下四个条件:
1.持有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2.实行独立经营和独立经济核算
3.拥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必须有30%一50%的自有资金,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则必须有50%以上的自有资金;
4.生产经营能实现可靠的收入和利润,能预期还本付息。
种类
乡镇企业贷款按照资金性质和贷款不同用途有以下三种:
1.生产周转贷款。属于短期生产周转性质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乡镇企业因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原材料、燃料、种子、饲料、化肥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此种贷款要按物资储备和产品销售情况掌握发放,并确定期限,订立借贷合同,要有适用适销的物资保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生产设备贷款。属于短期性质的固定资金贷款。重点是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革新项目,用于购置机器设备或种畜、苗木等,也可适当解决土建工程和服务性设施的资金需要。生产设备贷款的期限,根据企业利润、折旧基金提存等还款来源来确定,一般可定为1—3年,最长不超过5年。此项贷款由于是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贷款,银行必须搞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落实还款来源。按照批准的信贷计划,在充分运用企业自筹资金的基础上,严格掌握贷款发放,凡超过审批权限的大额贷款,要报告上一级银行审批。
3.专项贷款。这是银行根据各时期农业生产建设的需要,为了资助某一项目而发放的专门用途的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从投产之时起,分年归还。通运农村主要导和润分营范管理应外。
原则
(1)贯彻国家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企业要积极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主要是为农业、为人民生活、为大工业和为出口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不搞“无米之炊”,不搞生产能力过剩的加工业,不与先进大工业企业竞争原料和动力,不破坏国家资源。
(2)乡镇企业贷款要坚持“积极扶植,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银行根据国家发展乡镇企业的方针政策,从整个国民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宏观管理出发,确定支持待业的重点,并以投资少、见效快、效果好为标准,择优扶植重点企业的发展。在贷款上围绕农产晶加工、储藏、运输、供销等产前产后服务,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
(3)对不同类型、不同待业贷款区别对待:
以经营种植和养殖业的农业生产性乡镇企业,一般规模较小与外单位往来不多,为简化贷款了放和收回手续,可按信贷农业贷款办法掌握。有的规模较大,与外单位往频繁,则可按国有农业企业贷款办法掌握。
对经营工业生产的乡镇企业,其贷款可按声调集体工业贷款办法管理。按年、季编报借款计划,借款时逐笔申请,逐笔核贷。
对经营商业、服务业等类型的乡镇企业,其贷款可按城市集体商业贷款办法或个体商业贷款办法掌握。这种企业主要用于季节性收购和储备的一次性借款,可以临时申请,逐笔申请,逐笔放贷。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9 11:11
目录
概述
贷款对象
条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