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社保所全名是乡镇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所·是劳动社会保险局的最基层的对公服务机构单位·其主要办理辖区内的
社会劳动保险业务和
失业救济登记·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村办集体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均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莱山区已开展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除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自由职业者按照规定仅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外,其他各类企业均应参加以上五种保险且不具有可选择性。
1、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本年度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比例缴费,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2、申报、缴费时间:用人单位应每月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数和金额。经社会保险机构机构核准后,在每月1-10号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除应依法补缴欠缴数额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其欠缴之日起加收利息。
3、增加、减少缴费人员:按照劳动关系决定
社会保险关系的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增减员手续。
办理减员时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减少表》(见附录二)一式两份和其他减员证明材料,包括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的人员,应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停保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书;②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③死亡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