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伦
全面性教育名词
乱伦是一个基于特定文化传统之上的词汇,是被法律或习俗禁止的近亲之间的两性关系,是指违反文化传统习俗所禁止的或法律所不允许的近亲(包括血亲和姻亲)间发生的性行为或结婚,例如:父亲与女儿之间、母亲与儿子之间、兄弟与姐妹之间、公媳之间、岳母与女婿之间的性行为或结婚等。
定义
乱伦,指在法律或风俗习惯不允许的情况下近亲属之间发生性行为或结婚,例如:父亲与女儿之间、母亲与儿子之间、兄弟与姐妹之间、公媳之间、岳母与女婿之间的性行为等。
乱伦既是生物学概念,又是文化概念,乱伦会导致近亲婚配的子女隐性遗传病发病率与畸形率都更高,也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与背离。在历史上,不同社会中“近亲”范围可能有所变化,但任何社会均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禁止乱伦的戒律或习俗,其核心内容一般为禁止双亲与后代、同父或同母兄弟姐妹之间的性关系。在近代社会中,有时把核心家庭中无血缘关系的亲子之间性关系也包括在内,例如养父与养女之间的性行为。
从性医学角度看,乱伦属于性心理障碍性疾患之一,指以违反伦理的性关系获取性快感的一种性偏离疾病。由于社会对乱伦有强大的禁止压力,施行乱伦而得到性感满足者均有明显的性心理异常。
从法学角度看,当代学者们往往将乱伦定义为一个基于特定文化传统之上的贬义词,是指法律或风俗习惯不允许的情况下近亲属之间发生性行为。性犯罪的客体有两重属性,一重是对个人性自主权利的侵犯,另一重是对社会伦理的侵犯,乱伦即属于后者。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乱伦都被法律所禁止与限制,我国《民法典》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现状
根据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女童保护”)和北京众一公益基金会共同发布的2019年性侵害儿童案例报告,其中在性侵害儿童案例统计部分的301起案例中,熟人作案212起,占比70.43%。在212起熟人作案的案例中,家庭的亲戚朋友作案27起,占比12.74%;家庭成员(父亲、继父等)作案22起,占比10.38%。
家庭成员作案更具隐蔽性,后续治理和相关工作难度也更大。多起发生在家庭中的性侵害案例表明,考虑到亲情、伦理、生活保障等因素,受害人往往不敢声张,不敢报警维权。“女童保护”建议,应完善对性侵害受害未成年人的国家监护制度,对于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性侵害的案件,除剥夺该监护人的监护权外,还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完善的兜底保障制度,从而让他们敢于维权,降低伤害。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中,由成年亲属或其他熟人(例如学校老师、家长的朋友)施加的比例最高,远高于陌生人加害的比例。在一项调查报告中有数据表明,性侵害未成年案中熟人加害者占47%,而父亲对女儿的性侵害发生比例最高,施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独特关系也令这种伤害比其他类型性侵害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更加复杂、严重。
1949年以后,我国法律体系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传统法律中很多与封建伦理道德有关的条款,比如,“亲属相奸”、“直系姻亲间及直系拟制血亲间禁止结婚”及“通奸”的规定等都被彻底废止。
《民法典》中目前仅存在禁止结婚的规范,且只规定了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而没有对有姻亲和拟制血亲关系的当事人设立禁止结婚的条款。这些规范仅着眼于生物遗传层面,对不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之间的婚姻并无限制。
与此同时,我国《刑法》也完全取消了有关“乱伦”罪的条款,仅在1952年12月2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关于父女兄妹间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应如何处罚问题的函复》指出:“关于父女间发生性行为,结合目前社会,封建家长制的权威,在农村中普遍没有摧毁,如此而发生性行为,则这种性行为从实质上说是一种强奸行为……对于这种强奸行为应较一般强奸罪从重办理。兄妹间发生性行为,如亦系以封建家长制权威,也应依上述精神办理……”。
整体而言,随着时代背景的变化,乱伦的规范条件及规范取向也随之改变。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乱伦的法律限制。在当前的具体实践中,乱伦的情形或者被视为道德领域的行为,不适用刑法;或者被视为强奸罪,从重论处。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涉及到了与乱伦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2003)从结婚的禁止事由的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监护人的义务角度进行阐述。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在处理和应对乱伦现象时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婚姻登记条例》(2003)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乱伦是一种与性行为和亲密关系相关的现象,在教育中往往会以预防性侵害、家庭与伦理道德等角度进行呈现。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强调了树立性别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习生理发育知识以及预防和应对性侵害和性骚扰的必要性,《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性与生殖健康角度强调青少年应当在性问题上遵守法律,在人际交往、亲密关系和家庭关系中遵守伦理道德,学习预防性侵害的技能等。这些都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
水平五
了解性成熟的心理特征;
努力控制由于性吸引产生的干扰;
正确认识正常的异性交往和性罪错的区别;
增强性问题上的守法观念。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预防乱伦等性虐待行为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对预防乱伦等性虐待行为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观念。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预防乱伦等性虐待行为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下“暴力与安全保障”的第1个主题“暴力”,此外,核心概念1“关系”下的第1个主题“家庭”也涉及相关内容,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内容如下: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能够识别欺凌和暴力,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取笑、欺凌和暴力(知识);
►明白来自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的欺凌和暴力是错误的,且欺凌和暴力并非受害者的过错(态度);
►示范如何安全应对同伴间的欺凌或暴力(技能)。
要点:能够识别儿童虐待,并认识到这是错误行为,这一点十分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儿童虐待,包括性虐待和利用网络对儿童进行的性剥削(知识);
►认同虐待儿童的行径是对儿童权利的侵犯而不是受害者的过错,这包括由相识且信赖的成年人,甚至是家庭成员对儿童的性虐待(态度);
►示范当一个成年人试图对自己进行性虐待时,自己可以采取的行动(例如:说“不”或“走开”,并将遭遇告诉值得信赖的成年人)(技能);
►识别父母/监护人或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并示范遭受虐待时如何与这些人沟通(技能)。
要点:能够认识到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这一点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可能发生在父母或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类型(例如:身体伤害,恶毒的言语、或强迫做某些事)(知识);
►认识到父母或者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态度);
►描述当在家庭中目睹这种暴力时将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性虐待、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是有害的,在这些情况下懂得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性虐待(包括强奸、乱伦和网络性剥削)、性骚扰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的例子(知识);
►明白儿童性虐待是违法的,并且有许多权威机构和相关服务能够帮助正在遭受性虐待的儿童(知识);
►认同在遭受性虐待、性骚扰、乱伦或欺凌时,寻求支持的重要性(态度);
►示范在知道有人正在遭受欺凌、性虐待或性骚扰时如何有效应对(技能);
►展示在自己或认识的人受到性虐待、性骚扰、乱伦和欺凌时、如何寻求帮助(技能)。
要点:亲密伴侣之间的暴力是错误的,在目睹这种暴力时,寻求帮助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定义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列举亲密伴侣暴力的例子(知识);
►认识到亲密伴侣暴力是错误的、儿童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主动寻求帮助将对他们有益(态度);
►示范如果在家庭中经历这种暴力,将如何向值得信赖的成年人寻求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是对人权的侵犯
学习者将能够:
►比较和对比欺凌、情感暴力、身体暴力、性虐待、性侵害和亲密伴侣暴力(知识);
►认同遭受由成年人、年轻人或权威者实施的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并非受害者的过错,并认同这些行为是对人权的侵犯(态度);
►示范如何举报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等现象(技能);
►示范如何向可信赖的成年人和机构寻求帮助、以防止性虐待、性侵害、亲密伴侣暴力和欺凌的发生,并为幸存者提供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每个人都有责任倡导人人享有健康与福祉并且不受暴力影响
学习者将能够:
►分析有效减少身体暴力、情感暴力和性暴力等暴力行为的成功范例(知识);
►体会到公开反对所有场合下(包括学校、家庭、网络和社区)的暴力和侵犯人权的行为非常重要(态度);
►倡导创建安全环境,以鼓励每个人都能获得尊严和尊重(技能)。
核心概念1:关系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社会性别不平等现象往往会体现在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上
学习者将能够:
► 列举家庭中男性和女性在角色和责任方面的差异(知识);
► 描述这些差异会如何影响家庭成员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知识);
► 认识到社会性别不平等会影响家庭成员的角色和责任(态度);
► 反思自己的家庭角色以及对于家庭中男性和女性的角色和责任有何感受(技能)。
要点:家庭成员对培养儿童价值观至关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 定义价值观的含义(知识);
► 列出自己及家庭成员认为重要的价值观(知识);
► 认识到家庭成员的价值观会影响孩子的价值观(态度);
► 表达个人的价值观(技能)。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父母/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帮助孩子建立价值观,并为孩子的决策提供指导和支持
学习者将能够:
► 描述父母/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如何支持孩子进行决策(知识);
► 认同父母/监护人和其他家庭成员会影响孩子的决策(态度);
► 反思家庭价值观是如何引导他们做出决策的(技能)。
要点:家庭成员可以通过他们的角色和责任促进社会性别平等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不同家庭成员的角色、权利和责任(知识);
► 列举家庭成员通过他们的家庭角色和责任支持社会性别平等的方式(知识);
► 认识到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能够促进社会性别平等(态度);
► 对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角色和责任表示支持(技能)。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成长意味着要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学习者将能够:
► 识别并审视随着自身的不断成长需要对自己和他人承担的新责任(知识);
► 认识到随着成长,自己的世界和情感将会扩展到家庭以外,朋友和同伴会变得尤为重要(态度);
► 评估和承担新的责任和关系(技能)。
要点:爱、协作、社会性别平等、相互关心和尊重对于健康的家庭功能和家庭关系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识别健康的家庭功能具有哪些特点(知识);
►理解为什么这些特点有助于保障健康的家庭功能(态度)。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性关系和健康问题会影响家庭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评估当家庭成员公开敏感信息(例如,感染艾滋病病毒、怀孕、结婚、拒绝包办婚姻、遭受性虐待或者目前有稳定的浪漫关系)时,家庭成员的角色和关系会如何变化(知识);
►反思在公开或分享自己的性关系或健康问题后,家庭成员的角色和关系会如何变化(技能)。
要点:在分享或公开性关系或性健康问题时如果遇到困难,年轻人和家庭成员可以寻求帮助
学习者将能够:
►描述年轻人在公开或分享自己有关性关系或健康的问题时,其兄弟姐妹、父母/监护人或者大家庭能够如何提供支持(知识);
►认识到当家庭成员彼此尊重并相互支持时,可以克服困难(态度);
►获取有效且可靠的社区资源,以支持自己或其他需要帮助的家庭成员(技能)。
相关研究
中国古代近亲结婚现象及禁止
近亲结婚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婚姻形态之一,“中表婚”就是一种中国古代作为佳话的近亲结婚形式,所谓“中表婚”即是姑舅姨家子女互为婚姻的一种近亲婚配形态,又称“表亲婚”,表现为兄弟与姐妹及姐妹与姐妹之间的子女相互结成夫妇关系,即亲上加亲。
《左传》提到“刘氏范氏,世为婚姻”;白居易诗提到“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其实大多就是中表为婚,而后世民间亦多此风俗。中国文学作品当中也多谈及姑舅两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典型的是《红楼梦》当中的描写。
至宋代社会,中表婚已经成为一种极为普遍和极为重要的婚姻形式。不论是在上层社会,还是在普通百姓阶层,中表婚都大量存在。宋代“姑舅兄弟通婚甚多”,北宋中期官至参知政事的韩亿与李若谷“子孙数世,婚姻不绝”。宋代以后,中表婚已经成为普遍的婚俗,一直在民间有优先适用的效力。明、清时代虽曾一度禁止中表婚,在法律上有“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妹妹者,杖八十”的规定,但后来终于因“习俗已久,莫能更易”而解禁。
然而,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对“同姓不婚”、“同宗不婚”、“近亲不婚”都有所规定与限制。
对同姓结婚的危害,先秦时期有两条重要的观念性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北魏以后的王朝对同姓结婚的限制开始严格起来。从历史记载上看,北魏孝文帝是较早把同姓为婚之禁载入律令中的皇帝。唐代以后各朝政府将同姓为婚之禁载入典章。唐朝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宋代继承了唐律规定。元代,至元八年(1271)所作规定为: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已前者准已婚为定,已后者依决断罪,听离之。明清时期,从法令上看,同姓通婚的禁令继续形诸法律。明代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清代承袭了明朝的做法,不过更具体予“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杖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主婚者被包括在处罚范围内,实际是针对男女双方家长采取的措施。
无论传统时代,还是当代社会,男女择偶均受到制度的约束。整体看,婚姻建立在与血缘亲属之外成员结合的基础上。而从历史阶段着眼,男女在缔结婚姻时,对同姓、同宗和近亲成员的排斥,客观上具有提高人口身体素质的作用。但近代之前对同姓、同宗成员的排斥更多地是从伦理角度考虑的。只有到了近亲结婚排斥之时,才算进入现代意义上的“优生”阶段。
乱伦行为的危害
近亲婚配威胁后代健康
近亲婚配子女隐性遗传病发病率的增大,不但取决于致病基因在群体中的概率,而且还取决于亲缘系数。男女双方的亲缘关系越近,近亲婚配子女发病率越高。
近亲婚配后代的早期死亡率和畸形率也都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资料表明:近亲婚配所生婴儿死亡率比非近亲婚配所生婴儿死亡率高3倍,20岁以前死亡率高8倍。近亲婚配后代患积水的比例高3倍;患合并症畸形的比例高3倍;患小儿畸形的比例高18.3倍。
乱伦行为不仅是对原有的男女关系是一种破坏,最为重要的会造成相关社会结构的紊乱。法律对乱伦的禁止除了避免人类血缘紊乱之外,更重要的是为了保障核心家庭的稳定。
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规定,“儿童性侵害”是指儿童卷入自己不能完全理解的性活动,或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的性活动,或因发育程度限制而无法知情同意的性活动,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可能是成年人,也可能是年龄较大或相对比较成熟的其他儿童;他们相对于受害者在责任、义务或能力方面处于优势地位。
乱伦行为主要是发生在男性与接受抚养的年幼女性之间的性侵害行为。根据学者对美国1864年到1954年发生的30起乱伦案进行的研究,发现有28起发生在男性被告人与其女儿或继女之间。其中的21个案件,有18个案件女方的年龄都在16岁以下,在28起案件中,女方年龄都没有超过22岁。另外的研究也表明,继父与继女之间发生的乱伦行为,比率要远高于自然的亲属关系之间发生的犯罪。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在针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案件的专项调查分析中,在39个监护人实施性侵害案件中,29件发生在特殊家庭,比例高达75%,其中被生父、养父和继父强奸的占监护人侵害案件总数的61%。
典型案例(卿某某强奸幼女案)
案件介绍
卿某某(男)与桂某某于1997年同居生活,1999年8月11日女儿卿某出生。2005年桂某某因病去世后,卿某某与钟某某再婚,又于2012年离婚。此后卿某某便独自带着卿某租房居住。在此期间,卿某某多次强奸卿某。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处卿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法律裁判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女儿卿某实施了性侵害,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卿某某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
同时法院认为,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利川市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将卿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卿某某对卿某的监护权,自愿承担对卿某的监护职责。这不仅能够为卿某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卿某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利川市民政局取得卿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卿某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卿某的身心健康。
教育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对亲生女儿实施性侵害后被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把涉案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作为审理案件的延伸,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从国内外的调查数据看来,此类案件的犯罪人多是儿童被害人的家庭成员,他们往往利用自己的长者身份、权势、地位和未成年人的年幼无知,以“爱抚”、“关照”为名而施加性侵害,这就很容易使被害人思想麻痹,丧失警惕。
这类案件中,被监护人因受侵害,其生理、心理及亲情关系均遭到破坏,往往对未来生活充满绝望,其重建信心及恢复社会关系难度大。本案被害人遭侵害后,曾两度轻生。宣判后,法院始终把树立被害人对新生活的信心,挽救其前途命运作为工作重点,办案法官主动介入到对被害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中。自2014年起,法院每年额外申请5000元司法救助款,不仅解决被害人经济上的困难,更从心理上不断疏导、生活上关心关怀、学习上教育鼓励,逐渐使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重新回归学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11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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