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登记事项。
法人证书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向核准设立登记的单位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
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份证书副本。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
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电子证照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是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的电子证件,与现行纸质法人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021年青岛市被确定为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照工作试点市,市南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为试点区。9月1日,在青岛市委编办的指导和帮助下,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通过办公业务系统生成了全市首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
2021年12月21日,北海市图书馆在“桂事登”APP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亮证工作,取得广西首张《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电子证照。成为广西第一批领取法人电子证书的事业单位。这标志着北海市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实施阶段,同时也标志着广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正式开启数字化时代。
2021年12月24日,天津市委编办举行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首发仪式,天津中学、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图书馆等三家市级事业单位领取了首批事业单位法人电子证书,标志着天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正式迈入数字化时代。
使用管理
证书管理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二、对废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三、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的事业单位,申请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按照申请设立登记的程序办理。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故意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除登记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证书使用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 5 2 号),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已开始对事业单位进 行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杜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经审查年度报告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做出合格标志;超过年度报告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审查合格标志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年度检验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对条例和本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 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 涉及诉讼情况;
(六) 社会投诉情况;
(七) 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六十七条 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五)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六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和其他相关方式对事业单位进行以下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三)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五)是否自核准登记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后按时申请变更登记;
(七)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八)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九)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十)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发现问题的,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处理。
变更注销
变更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准予变更登记的,向其颁发变更后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缴变更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变更名称的还应当收缴变更前的单位印章。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的印迹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注销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领补程序
七、事业单位遗失或者损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换)领。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遗失或者损毁严重无法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发布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废的公告,收回未遗失或者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或者副本,补发使用新的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损毁较轻可以查证证书全部内容的,收回损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换发使用原证书号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