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标准
技术标准
事实标准是指非由标准化组织制定的,而是由处于技术领先地位的企业、企业集团制定(有的还需行业联盟组织认可,如DVD标准需经DVD论坛认可),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
英文:de facto standard
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南》(征求意见稿)),都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均为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所有人必须遵守FRAND原则,即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原则,实施拒绝许可、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的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但是,在实践中,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是,如何对“事实标准”中的专利进行规制。因为标准按照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另一类是在市场竞争中自发形成的标准(最典型的例子是发生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索尼Betamax制式与JVC公司VHS制式在盒式磁带录相机领域之争,以及本世纪初的东芝和索尼之间的下一代DVD制式之争),这类标准通常是由处于技术领先的企业制定、由市场实际接纳的技术标准。对于前者,已经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对于“事实标准”所涉及的专利,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即“事实标准”中的必要专利是否应该和标准必要专利一样进行规制。
2016年3月23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通过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审查指南》的修订案。在该修订案中,影响比较大的一处改变是对标准制定组织所确立的标准技术和在激烈市场竞争中被广泛作为标准的技术进行了区分。在修订前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审查指南》中,“标准技术”是指“由政府、标准化组织、企业组织、同类技术企业组织等指定的某一特定技术领域中的标准技术,或者在相关技术领域中被广泛作为标准使用的技术。”而在修订后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审查指南》中,该定义已经删除了“或者在相关技术领域中被广泛作为标准使用的技术”。该修改的实质是“事实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将不会按照标准必要专利进行规制。
事实标准
根据我国的《规定》以及《指南》(征求意见稿),标准特指标准制定组织所制定的标准,不包含“事实标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8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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