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师法五十颂属于
佛学,原著者马鸣菩萨,是事师法。详细阐述了弟子事师的礼仪与规范,强调了弟子对上师应持有的恭敬与尊重,是佛学中的重要著作。
事师法五十颂
事师法五十颂
原著者马鸣菩萨。解释如下:
第一条,十方世界中三世一切佛
恒於灌顶师三时伸礼奉
解释:
弟子要一日三时(日初、日中、日落),礼拜上师,忆念上师。如同三时拜佛一般的恭敬。
第二条,起最上恭敬合掌以持花
散彼曼荼罗头面接足礼
解释:
对坛城献花,对上师恭敬的行五体投地的大礼。
第三条,彼师或在家及新受具戒
置经像于前则息诸疑谤
解释:
上师不管是在家或出家,或刚受具足戒,祗要在佛像前,经前,都要恭敬,不得有怀疑及毁谤的恶念头。
第四条,若出家弟子常净心承事
已坐当起迎唯除於敬礼
解释:
对上师净心承事,懂得让座之礼。
第五条,彼师及弟子当互审其器
若不先观察同得越法罪
解释:
拜师前要先观察老师,是不可承师,老师也要注意这位弟子可教导否,不则,同样犯了不如法的过失,都是轻忽罪。
第六条,若忿恚无慈贪爱多轻浮
傲慢自夸矜抉择不应依
解释:
容易发脾气,无慈悲心,贪心爱虚荣,傲慢自我夸张,这样的老师,不应去皈依,所以要皈依先看清楚老师的习性。
第七条,具戒忍悲智尊重无谄曲
了秘密仪范博闲诸论议
解释:
有大慈悲的,有大智慧的,守住戒律的,自我尊重,不谄不曲,通一切法的,才是好的上师,所以择师时就必须注意了。
第八条,善达真言相曼荼罗事业
契证十真如诸根悉清净
解释:
一切法通达,亲证十地菩萨之果位,六根清净,没有烦恼,才是好上师也。
第九条,若彼求法者於师生轻毁
则谤诸如来常得诸苦恼
解释:
求法的弟子,不可毁访上师,骂上师如同骂佛,一定很苦恼。
第十条,由增上愚痴而获于现报
为恶曜执持重病相缠缚
解释:
毁谤上师,是很愚痴的,很快得到报应,天上恶神入其心,必得重病,不得解脱。
第十一条,王法所逼切及毒蛇伤螫
冤贼水火难非人得其便
解释:
毁谤上师,必犯王法,被毒物所伤,水灾火灾盗贼均至,一切恶鬼神常给灾难。
第十二条,彼频那夜迦常作诸障碍
从此而命终即堕於恶趣
解释:
毁谤上师,自有恶神来赐灾难,死後入三恶道,即地狱、饿鬼、畜生。
第十三条,勿令阿闍梨少分生烦恼
无智相违背定入阿鼻狱
解释:
弟子承事上师,勿令上师有一点烦恼,若违上师意旨,背叛上师,入阿鼻地狱。
第十四条,受种种极苦说之深可怖
由谤阿闍梨於中常止住
解释:
阿鼻地狱是最苦的地狱,由於毁谤上师,就如此恐怖,痛苦无尽。
第十五条,彼阿闍梨者弘持正法藏
是故当一心辄莫生轻慢
解释:
弘持正法的上师,弟子要一心承事,若有轻慢心,就犯以上重罪。
第十六条,常於阿闍梨承事而供养
发生尊重心则蠲除障恼
解释:
尽心供养上师,尊重上师,由於上师加持,始可灭障碍、烦恼。
第十七条,又复於师所乐行於喜舍
不吝於己身何况於财物
解释:
自己生命都可牺牲,何况财物,喜欢施舍的人有福报。
第十八条,勤修无量劫难证如来果
今於一生中阿闍梨赐予
解释:
修行人若未逢上师,无法修持成佛,所以上师传法,修持成佛,功德由上师所赐。
第十九条,普护其深誓供养诸如来
恭敬阿闍梨等同一切佛
解释:
奉事上师,是自己初入门的誓愿,同供养佛一样重要。
第二十条,微细所爱物特诸最上珍
求无尽菩提诚心悉奉献
解释:
上师是一体三宝,用最好的东西承事,有无量无边功德。
第二十一条,施佛阿闍梨 念念常增长 是最胜福田 速得菩提果
解释:
供养上师,供养佛,是最胜福田,很快得证菩提果。
第二十二条,如是求法者具戒忍功德
不虚诳於师当获金刚智
解释:
对上师很诚意的敬奉,有忍耐性,不虚假的,一定可得如来金刚的智慧。
第二十三条,若足踏师影获罪如破塔
於床坐资具骑蓦罪过是
解释:
不得足踏上师的影子,不得坐上师的床,不得用其常用之器具,这都有罪。
第二十四条,若师所教诲欢喜当听受
自己或不能则善言启白
解释:
欢喜接受上师的教诲,若办不到,可婉转将情形表达。
第二十五条,由依止师故所作皆成就
现乐及生天何敢违其命
解释:
由於上师传法,弟子才能成就一切法,上师是无上福田,弟子勿违其命令。
第二十六条,师财如己命师爱敬若师
师眷如己亲敬奉母疏怠
解释:
替上师守财,如同己命,不得浪费。恭敬上师所恭敬的人,恭敬上师之眷属,不得怠慢。
第二十七条,不应於师前覆顶及乘御
翘足手扠腰安然而坐卧
解释:
在上师面前,仪表要端庄,像恶形恶状的动物,翘脚或手扠腰的动作均不可。
第二十八条,或事缘令坐勿舒於双足
常具诸威仪师起速当起
解释:
威仪是佛弟子应有的,坐时双足勿图舒服而伸,上师一起立,马上要跟著起立。
第二十九条,若於经行处不应随举步
端谨立於傍无弃於涕唾
解释:
上师必经之路,宜在旁肃立,恭迎恭送。上师若咳嗽、鼻涕也不得有嫌恶之心。
第三十条,亦勿於师前私窃而言说
及邻近语笑歌无作唱等
解释:
在上师面前,不可窃窃私语,一切不庄重的举动,一律去除。
第三十一条,或令坐或起各安徐礼敬
若於险路中自己作前导
解释:
对上师的指示,都要安详敬礼,走在较危险之路上,要自己引导上师前进。
第三十二条,又不应於前身现疲劳相
屈指节作声倚柱及墙壁
解释:
在上师面前,精神要振作,不要有气无力之样,小动作均须停止,身体不倚柱靠壁。
第三十三条,或浣衣濯足及澡浴等事
先白师令知所作无令见
解释:
洗衣洗澡洗足,先告上师,勿令上师看见。
第三十四条,又复於师名不应辄称举
设有果问者当示之一字
解释:
不得随意呼叫上师的名字,有人问,告於法号。
第三十五条,师或令干集当伺其遣使
於彼所作事忆持常不忘
解释:
常听侯上师之差遣,牢记上师交代的事,尽力去完成。
第三十六条,或笑嗽伸久则以手遮口
若有事启闻当曲躬软语
解释:
凡想笑、打哈欠、咳嗽,均用手遮口。有事情要讲,须躬身恭敬。
第三十七条,若在家女子净心来听法
合掌具威仪专视於师面
解释:
女子听法,端庄第一,双手合十,专注精神。
第三十八条,闻已当奉持舍离於憍慢
常如初适嫁低频甚惭赧
解释:
上师传法,女子要细心奉持,不可自高自大,如新嫁娘一般,低头学法。
第三十九条,於彼严身具无复生爱乐
与善非相应皆思惟远离
解释:
女子学法,要离虚荣,世俗饰物,不生喜爱,凡是不善的,要思远离。
第四十条,常慕於师德不应窥小过
随顺获成就求过当自损
解释:
学师之德行,上师若有小过,不应扩大渲染,要学会随顺上师才有成就,若渲染上师之过,自己反而学法不成,有轻慢心,害了自己。
第四十一条,说法度弟子曼荼罗护摩
城邑同师居无旨不应作
解释:
凡是一切法事,全应照上师的意思而作,没有上师指示的,不可作之。
第四十二条,或说法所得净施诸财物
悉以奉其师随得而可用
解释:
讲经说法传法的收入,应是上师的,若上师应许如何支配,才能动用之。
第四十三条,同学及法裔不应为弟子
亦不於师前受承事礼敬
解释:
传承法统,不可乱,同拜一位上师,不可再互为师或徒,这是法统。
第四十四条,若以物上师二手持奉献
师或有所施当恭敬顶受
解释:
呈物给上师,二手恭敬。师有施予,同样双手恭敬过顶领受。
第四十五条,自专修正行常忆持不忘
他或非律仪爱语相教示
解释:
佛弟子须专注修行功课,永恒不止,不合戒律的,不可行,不可故意寻上师之过。
第四十六条,若师所教敕或病缘不作
当作礼谘陈斯则无其咎
解释:
上师的教导,要一一遵行,若因病,作不成,要婉转解释,如此才没有过失。
第四十七条,常令师欢喜离诸烦恼事
当勤而行之恐繁故不述
解释:
一切所作所为,必须常使上师欢喜,所有一切烦恼事,替上师解决,努力行之,恭敬供养,侍奉上师,不懈怠。事师法甚多,所以不全部说出。
第四十八条,彼金刚如来亲如是宣说
及馀教所明依师获成就
解释:
佛如此说,依止上师,能得大成就。
第四十九条,若弟子清净皈依三宝已
当付事师法先令熟讽诵
解释:
凡有弟子来皈依,要他熟读「事师法」,不得犯错。
第五十条,次授秘密教使成正法器
根本十四堕同应善诵持
解释:
弟子皈依灌顶後,再传密法,使其成正法之修者,有密宗根本十四堕之戒律,也须教授之,使之受持,而成善金刚修持者。
这「事师法五十颂」,是佛门弟子对於上师所应持有的仪规。我个人熟读「事师法」之後,对自己所有的上师也应该如此的奉侍供养,彻底的努力去做到。因为我的一切密法,若无上师传法,我又如何修持圆满?
莲生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