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征收的一种税。美国早在1972年就开始征收二氧化硫税。在
二氧化硫浓度为一级标准以下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一级标准但不到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0美分;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免征税金。征收二氧化硫税的国家还有荷兰、挪威、日本、德国等。
国际比较
二氧化硫税是作为一种环境税,更确切地说是作为一种污染税而设计的。各国在课税对象的选择上不尽相同,有的是直接对矿物燃料(主要是煤)燃烧产生的排放物二氧化硫征税,这种税称为直接环境税(也就是对单位排放物课征的环境税);有的则是对燃烧过程中产生二氧化硫的矿物燃料征税,这种税称为间接环境税(也就是对产生污染物的投人物征税);有的是对大排放源征收直接环境税,对小排放源征收间接环境税。现分别对这几种环境税作一国际比较。
(1)作为直接环境税的二氧化硫税。法国在1985年开始对二氧化硫课征大气污染费,征费期限为1985~1990年,征费对象仅包括热值超过5万kW以上的锅炉排出的二氧化硫。由于热值指标较高,这期间全国只对480台锅炉征费,每排放lt二氧化硫征收130法郎,每年征收的大气污染费为1亿法郎。1990年法国对二氧化硫改征
大气污染税,征税期限为1990年5月11日到1994年12月31日。除二氧化硫外,
氮氧化物、硫化氢、碳化氢也被列入大气污染税的课税对象。征收范围扩大到热值大于2万kW以上的锅炉和处理能力超过3t/h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这类锅炉和焚烧厂全国大约有870家,税率为每排放1t二氧化硫150法郎,全年可征收1.9亿法郎。法国的大气污染税主要为企业安装大气污染控制设施提供补贴,其次用来资助技术开发建立监测网络。
(2)作为间接税的二氧化硫税。瑞典的二氧化硫税。酸性土壤的瑞典,大部分地区的二氧化硫沉积超过了临界值,二氧化硫污染较为严重。瑞典于1991年开征二氧化硫税,目标是将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在1980年的基础上削减80%。税收水平就是根据此目标制定的。
瑞典二氧化硫税的纳税人为燃料零售商和大宗消费者,课税对象为煤、焦碳、泥炭、石油等燃料,计税依据为上述燃料的含硫量,具体税率设置为:煤、焦碳和泥炭中所含每公斤硫课税30瑞典克郎,对含硫量高于0.1%的燃油,每立方米课税27瑞典克郎,对含硫量低于0.1%的燃油免征二氧化硫税。此外,瑞典还制定了二氧化硫税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对燃料生产和运输企业减征二氧化硫税。同时凡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的企业均可向国家税务委员会提出税收返还申请,税收返还额视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削减程度而定,每减少一公斤硫,可以收到30瑞典克郎的退税。对那些享受退税的企业还要进行持续监控。
(3)兼为直接、间接环境税的二氧化硫税。
①美国的二氧化硫税。美国早在1972年就由尼克松政府向国会提出了二氧化硫税的法案,并率先开征了此税。该法案规定,在
二氧化硫浓度为一级标准以下的地区(高浓度地区),每排放一磅二氧化硫征税15美元,达到一级标准但不到二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二氧化硫征税10美元;达到二级标准的地区免税。在二氧化硫税的具体征管中,对大排放源即发电厂、大型工业企业等进行定期监测,根据监测的数据按照上述税率来计税,也就是说对大排放源课征的二氧化硫税属于直接环境税,而对小排放源却是根据其所耗燃料的含硫量来计税的,也就是说对小排放源课征的二氧化硫税属于间接环境税。
②丹麦的二氧化硫税。丹麦政府于1996年1月1日实施二氧化硫税法案,征收二氧化硫税。在此之前,丹麦采用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限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了将2010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万t左右的水平,开征了此税。丹麦二氧化硫税的课税对象为燃油和锅炉燃烧用煤。对联合热电厂采用直接环境税的形式,按照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征收;对其他企业的锅炉燃烧用煤和燃油采用间接环境税的形式,税率设计为:煤中所含每公斤硫课税10丹麦克郎,对含硫量高于0.05%的燃油每公斤课税0.11丹麦克郎,含硫量低于0.05%的燃油免征二氧化硫税。丹麦二氧化硫税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投资,对采取节能措施的企业以投资补贴的形式将二氧化硫税返还给企业,从而鼓励企业的燃煤结构由高硫煤向低硫煤转变。
评价
(1)二氧化硫税对生产者、消费者的影响。二氧化硫税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同时产生影响,而直接二氧化硫税和间接二氧化硫税产生的这种影响是有差别的。直接二氧化硫税的课征,对生产者产生较强的刺激信号,即只要二氧化硫排放量增加,税负就会增加。而对消费者来说,对生产企业的课税会使货物价格上涨,如对电厂课征二氧化硫税会使电价上升,这样就使需求下降,消费者就会选择替代品,如用煤气、太阳能等代替电力。这两种影响都会促使生产者采取措施,企业可能通过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如安装脱硫装置减少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另外,企业还可能会降低产量,将其降低到社会所要求的最优产量从而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环境税的实践中,没有哪个国家的直接环境税税率是按照外部性成本确定的,而是根据污染治理成本来确定,以高于平均治理成本为宜,也就是根据国家所确定的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标准来设计税率,如果税率低于污染的平均治理费用,那么污染企业宁愿缴税也不愿治理污染,会出现花钱买排污权的现象。
间接二氧化硫税依据燃料中的含硫量课税,燃料的含硫量越高,税负越重。这一刺激信号使生产者通过选择含硫量较低的燃料,促使企业燃料结构发生变化,也就是由高硫燃料向低硫燃料转变,但这种课税方式未考虑企业治污的能动性。只要使用含硫燃料就要纳税,不管其最终是否造成环境污染,这显然是不公平的。间接二氧化硫税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同样是征税使货物价格上涨,需求减少或寻求替代品,这种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反作用于生产者,迫使生产者减少供应量。
(2)二氧化硫税的减排效果分析。从二氧化硫税削减污染排放量的效果来分析,直接二氧化硫税的刺激作用较强,税收效率较高,但这种形式的税收却面临着监测带来的技术难度和管理费用的上涨等问题,带来较高的税收成本。因此,采用这种直接税手段的国家并不多,法国是这凤毛麟角中的其一,它是在对二氧化硫征收了5年大气污染费的基础上对其改征
大气污染税的,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都积累到了一定的程度。
间接二氧化硫税的最大优点是管理成本较低,瑞典二氧化硫税成本不超过相应税收收入的1%。但不直接对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使这种形式的二氧化硫税在削减排放量方面效率不高,而瑞典和挪威在采用该种形式的二氧化硫税的同时,还对削减排放量的企业实行税收返还,税收返还或退税幅度还相当大,这样就弥补了间接二氧化硫税的低效率和不公平,产生了促使企业使用低硫燃料和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双重刺激作用,也使瑞典实现二氧化硫减排目标比规划要求提前了几年,而且燃油中硫的含量比法定标准还要低40%左右。
美国和丹麦对大排放源采用直接二氧化硫税,对小排放源采用间接二氧化硫税,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直接环境税的高成本和间接环境税的低效率,特别是美国还依照二氧化硫的浓度设置梯度税率,具有累进税率的作用,产生了较强的刺激信号,促使生产者安装脱硫装置或使用低硫煤。同时对小排放源按照燃料的含硫量计税,既免去安装监测设备的费用支出,又不涉及监测所带来的技术问题,从而节约了税收成本,使征税简便易行。
中国现状及经验
(1)我国二氧化硫污染及治理现状。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和消费国。长期以来对煤炭能源的过分依赖,使我国的大气污染成为典型的以烟尘和二氧化硫为主要污染物的煤烟型污染,我国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都居世界第一。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汽车拥有量急剧上升,机动车尾气污染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污染源,大气污染也在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污染发展。随着二氧化硫和
氮氧化物排放量的不断增大,我国酸雨污染面积也在不断扩大,酸雨已占整个国土的30%,而且我国的酸雨污染还呈扩大与加重之势。有资料表明,仅1995年我国由于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造成农作物、森林和人体健康等方面的经济损失大约就为1100亿元。
与二氧化硫的惊人排放量与酸雨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相对比,我国二氧化硫的排污治理工作明显滞后。1992年,我国在两省九市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收费试点工作,到1998年才将二氧化硫的收费扩大到酸雨控制区和
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简称“两控区”)。这项收费制度虽然对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没有从根本上遏制二氧化硫和酸雨污染进一步扩大之势,主要原因是收费标准太低,每排放lkg二氧化硫收费仅0.2元,大大低于平均治理费用,因而未能很好地刺激污染者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
(2)借鉴国外经验,制定我国二氧化硫税收对策。目前,我国除二氧化硫
排污收费制度外,与煤炭有关的税收还包括对煤的销售课征的增值税及对煤的开采课征的资源税,这两种税只把煤当作一般的货物和资源来课税,没有考虑到煤炭的开采和消费对环境的影响。在税率的确定上,考虑到煤作为我国主要的能源,增值税对煤及居民煤炭制品实行优惠政策,资源税对煤课征0.35元/t的差别税率,资源定价过低,导致能源利用率过低和严重的浪费。我国煤炭总采收率仅在40%左右,最高的约为50%,同时,采掘过程中不注意养护与恢复,特别是一些小煤窑的破坏性开采使生态环境受到很大损害。鉴于此建议采取如下税收对策:
①增强增值税的调节作用。增值税应考虑煤炭燃烧后对环境的影响,将煤分为高硫煤、中硫煤和低硫煤,分别适用高中低税率,煤气和居民用型煤适用低税率,因它们对环境的损害较小。对采掘企业为降低硫含量而购人的脱硫设备,允许其
抵扣进项税额,鼓励企业通过技术革新降低煤炭中的硫含量。
②强化资源税保护生态的功能。资源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惟一涉及多种资源的税种,若设计合理会在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方面有所作为。对煤的单位税额,应适当调高,对采煤后将废矿井进行填埋、恢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返还。
③将二氧化硫费改为二氧化硫税。我国的二氧化硫税可选择兼为直接、间接环境税这种形式,对大排放源按排放量确定税率,税率应高于平均治理成本,对小排放源直接根据燃料的含硫量设计税率,含硫量越高税率越高。同时对采用节能、清洁技术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到排放标准以下,按照污染量的削减程度给予税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