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资本亦称“附属资本”。根据
银行资本的性质、职能等对银行资本的不同成分进行的划分,是银行的附属资本,也是
银行资产中重要的组成部分。1981年,最初由美国3家联邦管理机构 (财政部货币监理官、
联邦储备系统、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制定的标准:二级资本由一些非永久性的股东产权组成,如有
到期日的
优先股和银行的
次级债务、
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使银行能承受一定的
呆账损失,保持银行的稳健运行和正常的盈利水平。1987年1月,美英两国联合提出按
一级资本与二级资本加权评估两国银行资本适宜度,以使两国银行在平等基础上开展竞争,后经
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发展成为关于资本适宜度的
国际标准。
二级资本是银行的次等资本,包括未披露
准备金、一般损失准备金、从属有期债务、(债权/股权)
混合资本工具和次级
长期债券等等。
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是不超过
核心资本的50%,
原始发行期限5年以上。次级长期债券兼有债务和股权的特征,可用来补充
资本金。作为
银行资本有机组成部分,发行
次级债还可降低资本金
平均成本,提高
股东回报率等。
二级资本又有分为高档二级和低档二级,高档二级包括一般
储备金、
永久性累积优先股和
重估储备;低档二级包括
次级债券和定期、可累积优先股等。
作为银行的二级资本,附属资本也能在一定程度发挥
吸收损失,抵御风险的作用,《
巴塞尔协议》规定二级资本在
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可以达到50%;《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二级资本不得超过
核心资本的10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二级资本在
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极低,
资本结构中核心资本所占比重较大,
国有商业银行甚至超过90%,
上市银行一般也在70%左右。二级资本在
商业银行资本中所占的比重远没有达到50%的监管限制,商业银行还有很大的空间来增加二级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