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选一
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选一”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指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商家对其的依赖性,采取不正当手段强迫经营者在平台间“二选一”。
国家监管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指南》明确“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并从惩罚性措施和激励性措施两个角度,进一步细化了判断“二选一”等行为是否构成限定交易的标准:平台经营者通过屏蔽店铺、搜索降权、流量限制、技术障碍、扣取保证金等惩罚性措施实施的限制,因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产生直接损害,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平台经营者通过补贴、折扣、优惠、流量资源支持等激励性方式实施的限制,如果有证据证明对市场竞争产生明显的排除、限制影响,也可能被认定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2021年4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会议指出,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必须严肃整治。
202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事件
外卖平台
因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商户“二选一”,外卖平台美团、饿了么分别受到法院判赔。其中,美团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饿了么经济损失35.2万元,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适用于外卖领域;随后,饿了么也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赔偿美团8万元。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表示,反垄断方面的监管正在进入常态化,作为互联网企业,商业模式中的垄断惯性需要改变,无论从国内还是国外看,互联网巨头都在面临一轮新的监管风暴。
阿里巴巴集团
2020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9年销售额4%计182.28亿元罚款。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主词条:京东诉阿里巴巴“二选一”案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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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国家监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