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春生,男,汉族,1961年4月生,河北定兴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11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人物履历
1979年至1998年先后任解放军38642部队战士、班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副科级检察员,贪污贿赂检察科副科长、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贪污贿赂检察科科长、副处级检察员
1998年11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正处级检察员)
1999年06月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1年1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3年01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副检察长、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3年07月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贪污贿赂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2007年04月任北京市纪委副书记
2009年10月任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
2012年10月任监察部副部长、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2013年4月不再兼任)
2015年03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2017年09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8年07月任国家税务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2021年06月免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职务。
2023年03月任第十四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中共十九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