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永和在延边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过程中,利用分管后勤基建工作的便利,为开发商承揽学生宿舍楼和绿化工程等提供帮助,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80余万元。2009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给予于永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0年11月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延边大学原副校长于永和(副厅级)受贿案,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于永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同案犯延边大学宾馆原经理徐德辉,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3年秋天至2009年11月间,于永和利用担任延边大学副校长、延边大学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延边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延边大学土地转让、新校区工程发包、结算拖欠煤款及分管后勤的日常工作中,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徐德辉等人,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贿赂,为多个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永和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物合计折合人民币360.76万元,实得226.76万元;被告人徐德辉索取、非法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56万元,实得82万元。案发后,于永和、徐德辉收受的贿赂款、物全部追缴。
曾担任过
延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办主任、行政直属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延边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兼校机关党委副书记、正处级组织员,
延边大学农学院党委书记,中共延边州第八次代表大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