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会员大会选举了原中国贸促会
云南省分会会长
李家寿担任会长,云南旅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申和平、云南国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雷昕、昆明恒瑞通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简晶担任常务副会长。
协会的宗旨是,为我省各行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推广提供服务,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活动,传递国内外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模式和技术实现手段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电子商务在法律、管理、业务、技术上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云南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 :YunNan Provincial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YNE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云南省内的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电子商务技术的研制开发、生产服务单位,以及相关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下,为我省各行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和推广提供服务,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活动,传递国内外电子商务业务运营模式和技术实现手段的最新信息,研究和提供电子商务在法律、管理、业务、技术上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为会员提供政 策、法规、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跟踪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动向,研究、探讨政策和发展中的问题,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的有关建议和意见。(二)为政府主管部门的电子商务规划编制、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出台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根据会员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专题研讨和提供咨询服务等活动。(三)推动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同电子商务系统平台开发企业的对话,促进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保障建设,为我省企业信息化建设服务。(四)通过协会与政府部门、企业界及学术界建立的工作网络,引导省内电子商务企业与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开展交流与沟通,增进会员之间联系与合作,共同发展。(五)开展电子商务方面的会议展览、信息交流、教育培训、考察、编辑出版等各类活动,为促进各行业的电子商务发展提供服务。(六)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提供电子商务应急响应服务和公众宣传服务。(七)建立与加强同国内外电子商务组织的联系,促进国内外电子商务学术的交流、互访与合作。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愿意为云南省电子商务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五)获得本协会出版刊物和资料的优先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办法;(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免职后新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代表本协会向法院起诉或应诉。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组织审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3000元;(二)理事单位:每年1000元;(三)一般单位会员:每年500元;(四)个人会员:每年100元。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新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商务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1 年 12月 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