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妇女理论研究会经
云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于1991年11月成立,由省社科联进行业务指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妇女问题研究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妇女研究会和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
基本情况
2007年12月15日,云南省妇女理论研究会举行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共64人,聘请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义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晏友琼、程映萱担任顾问。会长由云南省妇联主席胡有兰担任,副会长由省妇联副主席陈洁、省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盘艳阳、省文联副主席黄映玲、省委党史研究室副主任赵晓澜、省社科院社会性别与参与式工作室主任、研究员赵捷、昆明市政协副主席、市妇联主席陆玉珍、省工青妇干校纪委书记、副教授刘夏虹担任。妇研会现有2个专业委员会(云南省妇女能力建设与社区发展专业委员会、云南省女性流动人口教育研究专业委员会),2团体会员单位(云南省生育健康研究会、北京更年期综合征研究中心云南分中心),理事64人,常务理事21人,拥有一支以妇联、高等院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科研工作者为主体的妇女理论研究队伍。
自1991年11月成立以来,妇研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热心妇女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的作用,积极组织协调推动妇女运动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同时开展妇女理论者的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为促进妇女研究事业的发展、推动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作出了积极的努力。2007年,云南省妇研会被省民政厅评为优秀学会。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云南省妇女理论研究会(以下简称妇研会)英文:Yunnan Women’s Studie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YWSA)。
第二条 妇研会是从事妇女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妇研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进行妇女理论研究,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四条 妇研会接受云南省妇联和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妇研会办公地点设在云南省妇女联合会(昆明市西坝路33号);研妇会秘书处设在云南省妇联宣传部,负责处理妇研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妇研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研究妇女的参与与发展理论;研究云南各族各界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历史、现状,密切关注和跟踪我省妇女发展中的问题。
(二)接受和参与上级妇联及有关单位的研究课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我省经济和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所反映出的妇女与贫困、妇女的教育和培训、妇女与保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参与权利、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妇女与和谐家庭及和谐社区建设、女童、老年妇女等问题,为决策部门提供有参考价值的研究报告。
(三)举办有关妇女研究理论和实践的研讨会、报告会,向有关部门推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四)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妇女发展,积极开展省院、省校合作研究,吸引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妇女问题研究,推进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五)充分利用妇研会现有的优势资源,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各种培训及讲座。
(六)努力争取国际、国内的合作研究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妇研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妇研会的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妇研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妇研会的意愿;
(三)热心妇女理论研究,在妇女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加入妇研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妇研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或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妇研会的活动;
(三)优先使用本会资源;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和培训班;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利;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者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研究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召开妇女理论研讨会,举办各类培训班;
(十一)向有关部门推荐学术论文,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十二)完成省妇联、省社科联交付的工作任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省妇联、省社科联活动经费补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个单位会员按500元/年收取。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坚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适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5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四、关于修改《云南省妇女理论研究会章程》的说明
2003年以来,省妇女理论研究会依照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云南省妇女理论研究会章程》,在推动省妇女理论研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妇女事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章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妇研会秘书处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云南妇女发展的实际,对原《章程》不适应的有关条文做了修改补充完善,提交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现将《章程》修改的一些重要问题作如下说明:
第一章 总则部分
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我们将第三条妇研会的指导思想表述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积极进行妇女理论研究,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这部分是对原章程改动最多的部分,根据专家及相关部门同志讨论的意见,结合我省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妇女发展进步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提高的实际,我们重新审视和界定了妇研会的业务范围,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由原来的4条增加为6条,这些内容是:
1、基于对妇女理论的研究要打破以往有些研究脱离我省实际情况的考虑,我们对妇女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就是我们所有的研究都要结合云南妇女的生产、生活实际,所以,在原稿“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础上,增加了“密切关注和跟踪我省妇女发展中的问题”的内容。
2、去掉了本条中“深入探讨我国经济和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所反映出的性别歧视问题”的内容,把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行动纲领》12个重大关注领域与当前一个时期妇女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以及云南实际相结合,将新一届妇研会未来4年的研究方向细化为“妇女与贫困,妇女教育和培训,妇女与保健,对妇女的暴力,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权利和决策,妇女与媒体,妇女与环境,妇女与和谐文化,女童、老年妇女”11个妇女研究领域(《北京行动纲领》中有“妇女与武装冲突,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妇女人权”),使妇研会既有一个明确的工作目标,又有一个清晰的业务范围。
3、将“吸引社会各界关心妇女发展的组织和个人共同开展研究。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理论体系(提法太大,太宽泛),探索适宜云南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妇女发展模式(对理论研究来说以建立一种“发展模式”为目的,提法不准确)而努力。”改为“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妇女发展,积极看展省院、省校合作研究,吸引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妇女问题研究,推进性别平等意识进入决策主流,促进两性和谐发展”。
4、针对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我们认为妇研会不仅有研究妇女问题的职能,还有帮助妇女、教育妇女、组织妇女为云南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的职能,所以,我们新增了“充分利用妇研会现有的资源优势,围绕全省的中心工作,适时开展各种培训及讲座”的内容,扩大妇研会的影响。
5、鉴于目前妇研会没有专项经费来源的实际,为了今后更好的开展工作,我们将充分利用本届妇研会所拥有的研究资源、人力资源及各种有利条件,尝试性的开展项目合作,所以,新增了“努力争取省外的合作项目,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的内容。这样,既可提高业务水平,又可部分解决妇研会经费缺乏的问题。
第三章 会员
1、第十条第三款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改为“享有使用本会资源的优先权”。
2、根据民政厅的要求,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期限,由原来的5年调整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