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茶协会
社会团体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由主管,经云南省民政厅审准,于2006年4月成立的社会团体,协会是全省普洱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监督、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管理“普洱茶”证明商标的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普洱茶行业组织。
主要工作
1、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普洱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服务工作;2、在政府与行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调查研究,掌握茶叶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趋势,为政府引导产业结构调整提供意见和建议;3、团结全省普洱茶生产、流通、科教、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打造提升普洱茶品牌,做大做强普洱茶产业;4、挖掘、弘扬普洱茶历史文化,举办各种座谈会、培训、讲座,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5、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本行业、茶农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普洱茶产业的健康发展;6、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7、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8、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对科学技术问题和发展战略的探讨,普及茶叶科学技术知识;9、建立起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网站,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与科技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
协会领导
2010年6月15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通过了《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章程》修改草案;通过了“普洱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宣言”;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随后召开的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领导班子。
协会会长:董胜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潘政扬
驻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杨琴媛
办公室主任:杨宝昌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通讯、网站人员构成
编委会名誉主任:张宝三
主 任:潘政扬
副 主 任:杨琴媛、邵宛芳、马顺友、董 胜、汤克仁、杨善禧、杨亚林 罗红江、杜俊军、邵宛芳、罗乃炘 秦邦屏、焦家良、吴家力 田 军、邓增永、张顺高
编 委:周红杰、阮殿蓉、朱 强、张明春、苏芳华、杨柳霞、何仕华 刘益成、龚加顺、陈 杰
协会通讯主编:张明春 协会网站主编:郭成江
工作计划
2011年12月28日,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二届二次理事大会在昆明召开。大会由邵宛芳主持,会长张宝三作协会工作报告,副会长潘政扬作协会财务报告,副会长杨琴媛对协会人事调整安排作了意见说明。
张宝三会长在协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2012年工作计划:
一:编著中、英、日、韩、阿拉伯文的普洱茶书籍,将普洱茶推向世界;
二:拟在北京开展普洱茶膏的推广宣传活动;
三:协会各委员会深入茶厂茶企开展调研,当好企业参谋;
四:组织知名企业和著名品牌,向省外推广:
五:加大普洱茶会员的技能培训。
协会章程
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中文名称为:云南省普洱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简称“云南普洱茶协”,英文译名:Yunnan Province Pu`er Tea Association,缩写为“YNPP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全省普洱茶生产、加工、流通、科研、教学、监督、管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社会团体。是专门管理“普洱茶”证明商标的专业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省性普洱茶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省委、省政府有关普洱茶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搞好行业服务工作;在政府与行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全省普洱茶生产、流通、科教、管理等各方面的力量,努力打造提升普洱茶品牌,做大做强普洱茶产业;挖掘、弘扬普洱茶历史文化;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本行业、茶农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全省普洱茶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云南省农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802号,邮编650228。本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普洱市宁洱县普洱镇茶源广场)和“普洱茶”证明商标管理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产业特别是普洱茶产业发展状况与趋势,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其相应的措施,向企业提供普洱茶市场及技术信息,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提出普洱茶发展的建议,对重大问题及其相应的措施、建议及时报告,以供政府决策参考,协助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和标准等相关工作。
(二)制定全省普洱茶行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 完成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普洱茶产业发展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协调普洱茶产销中存在的问题。
(四) 按照云南省地方标准《普洱茶综合标准》(DB53/103-2006)开展改进普洱茶工艺技术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努力实现普洱茶的标准化、工厂化、规范化和有机化生产。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普洱茶”证明商标,维护普洱茶信誉,协助工商、质监、食品等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规范普洱茶交易市场,打击非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六)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办法。
(七) 组织开展对普洱茶医学保健作用的研究与宣传,进行普洱茶及其文化的理论研究与创新;组织普洱茶及其文化精品、新产品的展示、竞赛。
(八)组织普洱茶企业参加国内外茶叶交易会、博览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开拓普洱茶国内外市场。
(九) 开展普洱茶及其文化的国内外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大力弘扬普洱茶文化,对普洱茶及其文化资源进行调研、发掘、开发、创新,对普洱茶及其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把普洱茶及其文化推向世界。
(十) 组织有关普洱茶文化活动,普及普洱茶知识,开展“普洱茶”生产、销售、管理业务和茶艺、技术等培训。
(十一) 建立“云南省普洱茶协会”网站,为会员和企业、茶农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为把云南建成全国普洱茶产业信息中心、电子商务中心创造条件,促进普洱茶发展。
(十二) 根据有关法规适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普洱茶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维护普洱茶的信誉和独特性。
(十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四)完成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凡在云南省境内和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推选一名负责人作为代表。
(二)凡在云南省境内从事普洱茶生产、加工、营销、科研、教学、管理和茶文化活动以及关心、热爱普洱茶,愿为发展普洱茶事业而努力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个人会员需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 获取本会的各种资料、信息和享用普洱茶证明商标等服务的优先权利。
(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六) 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向本会反映普洱茶行业及其证明商标使用的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四) 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普洱茶及其文化开发研究、咨询、培训、论文撰写等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会章程和普洱茶证明商标管理使用规则,不履行义务或不按期交纳会费者,由理事会予以批评,严重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机构设置:本会从各州、市会员中产生会员代表,执行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常设机构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普洱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六)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独立实体。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负责解释本会章程及其规章制度。
(十)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荣誉称号授予或处分;向社会举荐本会的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商标。
(十一) 监督和审议普洱茶证明商标管理使用情况和报告。
(十二) 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必须是本会的会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从理事会中产生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推选或聘任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项、第四项以外的其它职权,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的人选由理事会协商提名推荐,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爱茶叶事业,顾全大局,全局观念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在茶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其中秘书长应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政策水平。
(三) 留任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农业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能任职。
(四)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农业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为有效开展工作,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机构。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召开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督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指导、检查、督促秘书处工作。
(四) 对外代表本会,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其它应由会长办理的事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工作,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做好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各方面的资助、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副会长单位每年交5000元以上,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交2000元,其他单位会员每年交2000元,个人会员2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普洱茶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农业厅组织或授权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农业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农业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农业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农业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订后,经 2006 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2006年11月10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最新修订时间:2023-05-17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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