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纪实文学学会是中共云南省委宣传部批准,由云南省热心于纪实文学事业,从事纪实文学研究、创作和编辑出版的纪实文学作家、学者、纪实文学工作者组成的,由
云南省民政厅依法注册登记的省一级文学性、学术性机构。
组织机构
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第一届理事会
名誉会长:张宝三、晏友琼
会长:韩声雄
副会长:何懋绩、钱杰林、黄懿陆、杨朝俊、郭 明、周光荣
王跃平、郑千山、张 莹、 熊 玲、朱 涛、谭中贵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郭 明
副秘书长:高 雪、郭运军、王必仕、黄 林 、李嘉林
常务理事:(按照笔画顺序排列 19人)
马联红、王跃平、朱 涛、李竹仙、杨鸿雁、杨朝俊、何懋绩、张 莹、罗霞、周光荣、郑千山、钱杰林
郭 明、 高 雪、黄懿陆、韩声雄、锁华媛、谭中贵、熊 玲
理事:(按照笔画顺序排列 57人)
马联红、王印、王坤、王云贵、王必仕、王永良、王跃平、毛显雨、方民、尹丽鸿、代蔚、朱江、朱涛
庄浩、刘光华、李江、李开韵、李占科、李竹仙、李红鸾、李利军、李幸平、李晓虎、李润林、李福春
杨俊艳、杨鸿雁、杨朝俊、旷丰英、何懋绩、张莹、武贵涛、罗霞、周光荣、郑千山、胡晓华、段兴民
姜雪芹、贺 涛、栗敬敏、钱杰林、谭中贵、徐一凯、高雪、郭明、郭运军、唐姗姗、黄占阿、黄观峰
黄懿陆、董诗琴、韩声雄、锁华媛、雷广翠、雷启星、熊玲、熊树文
学会宗旨
其宗旨是:团结广大纪实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从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服务方向,继承、发展、繁荣云南纪实文学事业。
学会使命
其使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用纪实文学讲好中国故事,讲好云南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传播好云南声音,为建设开放富裕文明幸福新云南做出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砖加瓦。
学会职能
其职能是:开展纪实文学学术研究;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开展参观、采访、创作活动,创作出反映具有正能量和时代意义的纪实文学作品。
设置部门
秘书处
办公室
财务部
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文学研究中心
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文学创作中心
学术成果
创作成果有:
纪实文学作品集《彝良大地震100个感人故事》;
纪实文学《非常崛起》;
纪实文学《春暖乡土》;
长篇历史小说《泣血长歌》;
长篇革命历史小说《回旋乌蒙》;
纪实文学作品集《云岭骄子》(共5部);
《中华道德文明故事新编丛书》(包括《中华怀仁故事》、《中华行义故事》、《中华知礼故事》、《中华崇智故事》、《中华守信故事》、《中华精忠故事》、《中华敦孝故事》、《中华尚勇故事》、《中华乐善故事》、《中华勤廉故事》10个分册);
纪实文学作品集《山与海的呼唤》;
长篇小说《版纳春秋》;
纪实文学《寿翁追梦》;
《中国好人好故事励志文学文库》系列作品等,共百余部。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英文名称为Yunnan Documentary Literature Society,(英文缩写YDLS)。
第二条 本会是我省热心于纪实文学事业,从事纪实文学研究、创作和编辑出版的纪实文学作家、纪实文学工作者及纪实文学爱好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双百”方针和“二为”服务方向,继承、发展、繁荣云南纪实文学事业,努力促进云南纪实文学爱好者的团结协作,为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以及云南民族文化强省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云南省民政厅,并接受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文学艺术理论,用科学发展观繁荣纪实文学事业,提高会员思想理论和艺术修养;
(二)组织会员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贴近工作开展参观、采访、创作活动,捕捉云南改革发展中的“亮点”,讴歌典型的、具有正能量和时代意义的云南发展风貌,创作出反映云南科学发展的纪实文学作品;
(三)开展纪实文学理论研究,交流纪实文学创作、编辑、出版工作经验;
(四)面向社会,举办纪实文学讲习,辅导业余作者,培养纪实文学新人,提高纪实文学创作水平,鼓励优秀的纪实文学作者和学术研究、创作成果;
(五)编辑、出版反映云南改革发展中积极向上的具有正能量意义的纪实文学丛书;
(六)搭建纪实文学沟通、交流的平台,利用互联网交流纪实文学研究创作成果,沟通学会会议、活动等方面的信息;
(七)接受相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志于纪实文学的理论和创作实践,并在纪实文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在市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过纪实文学作品5篇以上,或编著或纪实文学方面的书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政策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秘书处收缴和管理。会费标准:本会成员每人每年1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近况
2022年7月28日,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换届大会在昆明举行,杨佳富当选为新一届会长。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首任会长韩声雄、第二任会长郭明被大会推举为名誉会长。
2022年11月12日,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农业农村创作基地挂牌成立。
2023年2月28日,云南省纪实文学学会“民族团结进步创作基地”揭牌仪式、由云南皓月文化与昌宁县珠街乡党委、政府联合拍摄的反映脱贫攻坚的电视剧《最后的窝棚》拍摄地落成仪式及为昌宁县打造茶文化创作的纪实文学集《昌宁茶的故事》捐赠仪式在保山市昌宁县珠街乡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