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公安局是
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研究制定公安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研究、部署、落实全县公安工作。
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研究制定公安行政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研究、部署、落实全县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和社会治安情况,分析形势,提出对策和措施。
3、负责危害国内安全案件和侦察,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的侦控和基础调查工作。
4、加强侦查工作,负责全县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
5、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依法管理户籍、
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为;组织、协调对重大治安事件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置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6、依法管理中国公民出入境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
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7、领导、监督消防工作。
8、强化全县城乡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全县机动车辆、驾驶员工作,处理全县交通事故。
9、依法监督、指导全县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0、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组织实施
网络监控工作。
11、做好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12、组织实施对来云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省市重要领导人以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保卫工作。
14、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范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负责全县技术防范工作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的管理。
15、管理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16、按规定的权限,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实施领导和指挥。
17、规划和实施全县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全县公安机关执行活动。
18、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强化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19、领导并指导林业等公安机构的业务工作。
20、承办县委、县府和上级
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政治处
协助党委抓好党建和科所队领导班子的考察、管理,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起草重要政治工作文件;负责民警工资管理、警衔申报、立功创模、考核、教育培训、院校招生、文化艺术、争先创优等工作;做好工青妇和老干部工作。
纪委、监察室
负责公安纪检、监察、督察、审计工作;负责全局民警合法权益维护工作。
法制室
负责全县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法制建设;负责全局执法指导和执法违法案件的监督纠正;参与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定性、处理与研究;负责对刑事案件取保候审、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审核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承担行政诉讼工作,审查规范性文件。负责公安信访工作。
警务保障室
负责财务管理、警务保障、装备建设和管理、科技建设和管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
指挥中心(加挂办公室牌子)
负责接报警、指挥处警和授权的警务指挥、协调工作;负责调查、收集、分析、汇总、研判、报告有关敌情及公安信息,掌握全县公安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全局公安宣传、接待工作,协调内外关系,起草重要文件;承担文件的审核、收发运转和会议管理;负责报刊和有关学习资料的订购工作;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发展及维护;负责机要、通信等工作。
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加挂出入境管理科牌子)
(略)
治安警察大队(加挂危险物品监管大队牌子)
负责全县社会治安管理和特种行业、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管理;参与维护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和大型群众活动的治安秩序,查处治安案件;指导基层派出所基层基础建设和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管理;负责指导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和征兵政审等工作,指导基层治安组织的建设。
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文化系统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做好重点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等要害部门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管理经济文化保卫组织建设。组织重要内外宾安全和重要会议、活动的保卫工作。
网络监察大队
负责全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查处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综合分析专线电话和无线通讯机要工作,查处违反无线通讯管理的案件。
刑事侦察大队(加挂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要职责:
负责对刑事侦察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组织、指挥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破;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情况的综合分析,提出对策和预防措施;开展侦察、法医、痕迹、文检、毒化及情报信息、技术培训等业务建设。负责办理刑事案件,深挖犯罪,查破积案。
负责对全县毒品案件的查处,及时发现和控制毒源,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交通警察大队
负责全县城乡道路交通和治安秩序的管理。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交通事故处理,维护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负责机动车辆安全验审、驾驶员管理考核与发牌发证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研究制订全县交巡警执法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的有关制度和预案,负责各类突发性事件的处置。
经济犯罪侦察大队
掌握、分析全县经济犯罪动态,分析、研究经济犯罪的情况,拟定预防、打击对策;组织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指导、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负责对经济犯罪案件、偷渡案件的侦查和布控。
看守所(治安拘留所)
依法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负责生效判决罪犯的投送监狱,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犯罪嫌疑人及被拘留人员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搞好生活管理和防疫防病工作。
云和镇(城郊)派出所
负责本辖区(云和镇、云坛、雾溪、安溪乡)的户口、居民身份证、公共场所的秩序、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管理;负责社会面治安防控,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查破辖区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群众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管理辖区消防和外事工作;执行司法机关决定的考察、监督、管制等工作。
石塘派出所、梅源派出所、紧水滩派出所
石塘派出所(辖区:石塘镇、朱村乡)、梅源派出所(辖区:崇头镇、黄源、云丰、大湾、沙铺乡)、紧水滩派出所(辖区:紧水滩镇、大源、赤石乡)
负责本辖区的户口、居民身份证、公共场所的秩序、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的管理;负责社会面治安防控,掌握社会治安动态,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查破辖区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群众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管理辖区消防和外事工作;执行司法机关决定的考察、监督、管制等工作。
云和湖派出所
农宣传和贯彻执行内河治安管理办法,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码头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查破本辖区内的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保护船民利益;负责对全县渡口、渡船进行治安管理,及时纠正违章;对库区水域实行治安管理;办理有关船舶证牌;负责对风景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管理辖区内的消防工作。
巡特警大队
负责辖区社会面巡逻防控和相关处警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工作。
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对森林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消防公益性专项资金,用于抚恤、救助因参加消防训练和防火、灭火救援等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消防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消防工作责任履行职责。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消防组织;
(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
(三)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提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建议,并提请公安机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
(五)对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六)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四)国家和省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报告火灾隐患;
(三)协助有关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火灾现场保护和火灾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
领导班子
县委常委、局党委书记、局长、督察长李继仁:主持县公安局全面工作,联系武警中队。
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沙建民:负责队伍建设、交通安全管理、科技建设、项目建设以及财务、经费、装备管理等警务保障工作;协助局长分管警务保障室、法制大队、交警大队;联系高速公路二大队。
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梅显云:负责治安行政管理、警卫、网络安全监督、综治维稳、平安创建、爆炸危化物品监管、打防控、110接处警、情报信息、机要通讯和办公室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治安(网监)大队、保安公司、指挥中心(办公室);联系梅源派出所。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邱方平:负责国内安全保卫、禁毒、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国保大队(出入境管理)、禁毒大队、消防大队;联系石塘派出所。
局党委委员、副政委、纪委书记王思罢:负责纪检督察、监察审计、作风建设、信访和机关内务工作;协助局长分管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警务督察大队;联系紧水滩派出所。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饶小平:负责经济侦察、监管场所管理、户籍、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协助局长分管经侦大队、看守所(拘留所)、办证中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大队。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汤建飞:负责刑事侦察、巡逻防控、森警等工作;协助局长分管刑侦大队、森警大队、巡特警大队;联系云和镇派出所。
局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陈小平:负责政工、人事、考核、教育训练、对外宣传、网上办事大厅、党群、工会、老干部、共青团妇、扶贫结对;主持政治处工作。
局党委委员、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徐晓军:主持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