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关税
通过互惠协定实现的关税
互惠关税也称对等互惠待遇。指两国间为发展贸易关系在相互优惠的基础上所协定的关税。即两国协定对于双方进口货物相互免征关税或采用较低关税税率,以发展双方之间的贸易关系。互惠关税的原则是自愿协议,彼此互惠。但资本主义国家往往利用贸易额大的优势地位,常借互惠关税之名,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扩张。
发展
互惠关税是通过互惠协定实现的。历史上以自由贸易条约著称的1860年英法《科布登条约》即规定互减关税。许多国家通过与英法或相互间缔结最惠国条约而享受互惠待遇,使19世纪60~70年代国际上出现了以降低关税为内容的自由贸易时代。20世纪30年代,发生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普遍采取严格限制他国货物进口的关税政策和其他措施,美国也受到严重打击为了扭转不利局面,1934年6月美国通过了贸易协定法案,规定总统有权与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定,并在1934年水平的50%范围内降低或提高关税税率,以及取消其他输入限制1934~1944年的10年间,该项法案修订过4次,规定总统有权削减的税率幅度又进一步扩大,并先后与28个国家签订了贸易协定。这项法案原定执行 9年,后经第33任总统H.S.杜鲁门的要求,延期执行到1948年6月。
原则及优点
互惠关税的原则是自愿互利,有利于发展双方的贸易关系。
相互削减关税消除了单方削减关税可能出现国际收支逆差的危险,也使有关国家在对等原则指导下,得以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所以继美国之后许多国家都实行了互惠关税。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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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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