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待遇
缔结贸易条约的原则
互惠待遇,是指各国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互相给予对方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如相互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
1词语简介
互惠待遇【英语】【】
2具体内容
互惠待遇的。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最惠国待遇则不同,缔约国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所给予的优惠或特权,另一方同样享受。它是一种无差别待遇,最惠国条约是一种多边条约。因而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在原则上是对立的。在贸易条约实践中,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又是彼此联系的。缔约国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条款,其他国家便可同样享受。在国际间普遍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情况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是差别待遇,实际具有无差别待遇的性质;互惠协定形式上是双边协定,实际具有多边的性质。另外,缔约国彼此给予的互惠待遇,必须规定具体内容;而最惠国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以与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所以,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要以互惠待遇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一意义上,互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基础。
3历史由来
1860年英法《科布登条约》(在历史上以自由贸易条约著称)规定相互减低关税,很多国家通过与英法缔结最惠国条约得以同样享受;同时很多国家分别达成的减低关税待遇,又通过最惠国条约,为英法及其他国家享受,使19世纪60~70年代在国际上出现了以降低关税为内容的自由贸易时代。1934年以后,美国与许多国家签订互惠贸易协定,规定相互给予关税减让,凡与协定国缔结有最惠国条约的国家均可同样享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美国推行其所谓自由贸易政策。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根据互惠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缔结的多边国际协定。经过谈判达成的具体关税减让,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使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关税水平有较大幅度下降 ,成为战后国际贸易增长的一个重 要因素。《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从1964年开始,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从发展中国家得到互惠,从而免除发展中国家承担给予互惠待遇的义务。另外,联合国建立普遍优惠制,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免税减税的优惠待遇,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相应义务。这些是国际组织对互惠待遇原则的修正,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09-13 22:05
目录
概述
1词语简介
2具体内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