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广电总局于2009年8月14日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厂商如果通过互联网连接电视机或机顶盒等
电子产品,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应当按照《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视听节目集成运营服务”的《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电信企业和终端厂商都不具有合法提供
电视节目内容的资质,电信只有提供业务和提供宽带的资质,电视机厂商,终端厂商只有生产和销售资质,所以必须由广电企业来提供节目内容和行使播控权,从而从源头上保证内容的可管可控。
第二批发给了:南方传媒(优朋普乐为其提供运营支撑)、
湖南电视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以及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CN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