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供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简称“五保”。
含义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职责分工
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3、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4、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供养对象
1、对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条件(二选一即可):
2.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2.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申请程序
1、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
3、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4、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20日内审核;
6、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7、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8、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供养内容
1、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住房;
4、疾病治疗;
5、生活照料;
6、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7、丧葬事宜。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供养方式
1、集中供养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
2、分散供养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实施方式
基层政府与村级组织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资金来源
1、地方财政预算
2、农村集体经营收入
3、中央财政补助
4、供养机构的农副业生产
注: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以开展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开展农副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25 20:56
目录
概述
含义
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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