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民政局
五原县政府工作部门
五原县民政局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部门简介
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五原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委办、政府办印发的《五原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五原县民政局是五原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上级民政事业发展规章、政策、规划,组织实施民政行业标准。
(二)落实上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调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负责县本级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落实上级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落实上级基层群众自治和城乡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落实上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担全县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和申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落实上级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落实上级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落实上级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实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落实上级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承担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负责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五原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人事、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项目申报等工作。负责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规划财务股。落实上级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承担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福彩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股。落实上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自治区、市和县本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相关办法。
(四)养老服务股。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落实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负责高龄补贴等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五)社会事务股。承担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落实上级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社会组织等工作。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负责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发放工作;落实上级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股。落实上级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区划地名股。组织实施全县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承办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消、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审定标准地名出版物。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解释的办理工作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其调整由中共五原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荣获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021年6月,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现任领导
局长:郝丽敏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10 20:15
目录
概述
部门简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