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小工业一般指小钢铁、小煤矿、小机械、小水泥、小化肥五种工业企业。通常是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县办 (包括县、区投资)地方国营工业的简称。对五小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应按规定征税。1970年的四五计划中,中央政府要求各省区发展小煤矿、小钢铁厂、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机械厂,并决定中央财政拨出专项资金80亿元用于发展地方五小工业。
五小工业的发展改变了我国工业经济的结构,扩大中小企业在工业企业中的比重,使中小企业能按照
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中小企业可以为大企业起到补充作用;更重要的是小企业能更好的利用当地资源,不仅增强了地方经济实力,使
县域经济面貌得以改善,从单一的
农业经济转向农业生产为主,兼顾工业,适度提高农业外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