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法令,文化斗争时期普鲁士政府于1873年5月11—14日颁布的一系列反教权法令。共包括四项:《关于教士的培训和授职法》(5月11日)、《关于教会的惩戒权和建立王家法庭处理教会事务法》(5月12日)、《关于教会行使惩罚手段和训练方法的权限法》(5月13日)以及《关于退出教会法》(5月14日)。规定教士必须在国立大学学习,国家对教士的授职保有否决权,教会对下属的惩戒权只限于德国的教会机关,并设立负责教会事务的王家法庭来处理不服教会机关的裁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这些法令在1875年又被帝国所接受,它们的实施使“文化斗争”达到高潮。1876年至80年代初被逐渐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