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是为落实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关于建立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的规定,并确定其功能、机构和财务原则而制定的法规,2006年6月17日,《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由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发布,自2006年6月17日起实行。
政策全文
第一条 总 则
一、根据本协定,建立秘书处。秘书处为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以下简称亚信)常设机构,根据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和本协定及作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行使职能。
二、秘书处设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称东道国)阿拉木图市。
三、秘书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俄语。
第二条 秘书处职能
秘书处根据其权限行使如下职能:
一、为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及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程序规则》中提及的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提供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并维持亚信资料库。
三、作为亚信的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和散发成员国提供的,或来自其他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文件和信息,保证按2004年10月22日签署的《亚信信任措施目录》或亚信框架下通过的其他文件的规定进行散发。
四、宣传关于亚信的一般信息。
五、秘书处还可获取成员国提供的关于信任措施落实情况的信息,并经相互同意,加以宣传。
六、执行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外长确定的其他任务和职责。执行亚信高官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官会)根据《亚信程序规则》、本协定和《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可能确定的其他任务。
第三条 秘书处人员
一、秘书处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执行主任,为秘书处首席官员;
(二)副执行主任;
(三)成员国派往秘书处任职的专职人员;
(四)为行使秘书处的行政、技术和服务职能,通过订立合同,从东道国公民和成员国公民中雇佣的普通人员或服务人员。
二、执行主任由担任亚信主席国的成员国从本国公民中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4年。执行主任在该主席国整个任期内行使职责。
三、副执行主任由高官会推荐,由亚信成员国外长协商一致后任命,任期3年。高官会在推荐前需商执行主任。
四、副执行主任在执行主任暂时不在或生病期间,或在任命新执行主任前代行执行主任职责。
五、执行主任、副执行主任和专职人员按照高效、称职、正直的原则,考虑机会均等、成员国最广泛的代表性,经成员国同意进行任命。
六、执行主任和副执行主任应为不同成员国公民。
七、执行主任经高官会批准,任命秘书处专职人员,有关标准由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后确定。
八、如秘书处专职人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根据其派遣国的请求,任命新的专职人员完成其剩余的任期。
九、如本协定或亚信通过的编制条例未作其他规定,秘书处服务人员的雇佣条件按东道国法律确定。在雇佣服务人员到秘书处工作时,应为所有成员国的公民提供同等的机会,不得有任何性别、种族、宗教和国别歧视。
十、执行主任职责为:
(一)领导秘书处工作并对其财务问题负完全责任,根据秘书处的可支配资源编制预算并提交高官会批准;
(二)每年向高官会汇报秘书处的工作;
(三)将秘书处机构编制,包括职称、职责说明、任期和所建议的职责分配方案提交高官会批准;
(四)为秘书处专职人员分配工作;
(五)发布行政指令和内部指示,签署为秘书处运行所必需的合同和协议;
(六)可要求成员国提供专职人员协助亚信秘书处工作,但应事先向成员国发去通知;
(七)在与东道国当局的交往中代表秘书处;
(八)经成员国同意,倡议与国际组织和论坛的秘书处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
(九)经事先通报并征得成员国同意,参加国际组织和论坛的活动,以宣传亚信的活动。
第四条 财务规则和条例
一、秘书处活动的财务问题由《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规定。该规则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附件。
二、根据高官会决议,按照《亚信秘书处财务规则》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财务条例并提交高官会批准,以规范秘书处各类活动的财务问题。
第五条 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
一、成员国授权秘书处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签署关于秘书处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设置地点、期限、条件的东道国协定。协定草案应由成员国外长批准通过。
二、秘书处及其人员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成员国间签订的单独协定确定。
第六条 最后条款
一、本协定对其国内法允许的成员国自签署之日起临时适用,并自三分之二签字成员国通报保存方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程序的第30天起生效。
二、本协定保存方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三、经成员国协商一致,根据《亚信程序规则》第九条规定,本协定对本地区其他赞同2002年6月4日签署的《阿拉木图文件》所规定的亚信宗旨与原则的国家开放。这些国家同样应履行亚信框架内通过的其他国际协议和文件的规定。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有关国家加入的日期。
四、对于加入国,本协定可于保存方收到加入书之日生效,或自本协定根据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具体取决于上述两个日期哪一个更晚。
五、成员国经协商一致,可以单独议定书的形式对本协定进行补充或修改。议定书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生效。保存方应向所有成员国通报议定书生效日期。
六、在本协定解释和适用中可能发生的任何分歧,由成员国通过协商一致解决。
七、每个签字的成员国,在其国家主权范围内,均有权退出本协定。有关决定应提前3个月通知协定保存方,并由保存方告知其他成员国。
八、本协定生效12年后,成员国将就本协定永久有效或延长一定有效期问题作出决定。有关决定由签字成员国协商一致作出。
下列全权代表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六年六月十七日在阿拉木图签署,一式一份,用英文写成。
保存方将向各成员国提交本协定经核对无误的副本。
内容解读
《亚信会议第四次峰会上海宣言》呼吁尚未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的成员国能够尽快批准。同时呼吁尚未签署并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以及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协定》的成员国能够尽快签署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