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转让方式实际上是
受让人直接代替了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转让人从此退出了
票据关系。这对于转让人来说,转让手段十分方便,而且根据“谁签章谁承担票据责任”原则,转让人可免受最终持票人的追索。但这种转让方式实际上缩小了持票人的追索范围,降低了
持票人权利的
安全系数。
背书转让和交付转让均发生票据权利的转移。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
提单、
仓单、
栈单等。它们是准
流通证券或半流通证券。
三、从
票据转让的效力来看,对于转让人来说,他只承担将票据上权利转移给受让人的责任,而不对该票据上权利承担任何
担保责任;在该票据上权利不能实现时,持票人不能依票据向转让人请求偿还,最多也只能提出基于原因关系所能够提出的票据外的权利请求。这对于受让人采说,是很不利的。所以,交付转让在我国实践中并不是很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