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都能随意地“捆绑”在一起。
捆绑销售要达到“ 1+l>2”的效果取决于两种商品的协调和相互促进,而不存在难以协调的矛盾。所以,捆绑销售的成功依赖于下列条件:
第二,他们对彼此的竞争地位有显著影响。互补产品的关税,使得顾客将他们的形象联系在一起,综合地而不是单独地衡量他们的功能,或者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衡量购买使用成本。
所以,产品的互补性越强,则消费者完全有理由在购买~件产品的同时,会需要另一种产品。这就消除了
捆绑销售时的“强行搭配”之嫌。那么,捆绑的优惠促销就成为了一种真正的动力而不是阻力。根据交叉弹性理论,一种商品的
需求量和它的互补产品的价格是反方向变化的,那么,捆绑产品的降价能刺激彼此的需求,达到相互促进的效果。
相反,假如是
替代产品,消费者在选择其中之一的同时,一般不再需要另外一种产品。即两种产品不是相互促进而是相互竞争。那么,两种产品在一起销售存在一种无形的阻力一总是浪费了一部分消费者的钱。所以,
捆绑销售的两种产品最好是互补产品,至少也应该是独立品,而决不能是彼此竞争的替代品。
在
捆绑销售中,两种产品的目标市场应有较大交叉的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两种或几种同时
捆绑销售的产品是你的目标消费者所需要的。假定捆绑产品的消费群落是不同的,则只有这不同的消费者同时购物并且达成利益均摊的协议,才有可能。而这样的概率却是微乎其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