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申诉,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所进行的投诉状告。
分类
申诉又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诉讼上的申诉是指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检察院提出的申诉,请求重新审理。非诉讼上的申诉范围较广,如行政申诉、产品质量申诉,用于向有关行政机关投状诉告。与申诉相关的用语有起诉、投诉。起诉意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投诉意为向有关社会组织诉告。中国数量较多的产品质量申诉始于20世纪80年代。产品质量申诉明确写入中国法律是在90年代。
1993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产品质量申诉是中国法律赋予用户、消费者的一项权利,有关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是中国法律规定的一项职责。
主管部门
中国法律规定的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行政部门主要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生产者、销售者的行政主管部门。除此之外,中国法律还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处理产品质量投诉。社会组织主要是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组织(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质量检验组织(质量检验协会)以及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公室等。申诉人进行产品质量申诉时应注意:申诉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与产品质量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诉人,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属于有关部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权限范围。有关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一般按地域管辖,分级进行处理。处理的主要原则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标准为准绳的原则;调解的原则;支持起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