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是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的享受。
项目背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组织机构
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标准条件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下同):(1)工业企业,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具备建帐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
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本事项属于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时自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备案资料。采取网上申报的企业应于网上申报之日起至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不按规定时间报备资料的,则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本事项备案附报以下资料(资料按以下顺序编号,属复印件的加盖“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原件存放XXX”字样):
(1)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应列明申请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3)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4)企业每月职工名册;
(5)在当年首次预缴申报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年度申报适用税率确定;
(6)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中资产、职工人数、应纳税所得额和从事行业,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7)不需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但应对照产业目录具体项目说明本企业所从事行业。如国家对行业规定有具体技术标准的,应详细说明本企业已经达到的技术标准;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项目取消
根据国务2014年0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