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察,明清时考核京官的制度。明初对官吏考核无定期,后确定每六年一次,在已、亥年进行。清代京察,每三年举行一次,由官吏所在衙门堂官按考核标准,即四格:守、才、政、年写出考语,定出等次。
“四格”为:守、政、才、年。每格按其成绩列为称职、勤职、供职三等。列一等者记名,得有升任
外官的
优先权。守,代表操守,分廉、平、贪;政,代表政务,分勤、平、怠;才,分长、平、短;年则指年龄,分青、中、老。
京察与大计制度的存在,本身目的在于奖优惩劣,使各级官员能够恪尽职守,为帝国统治做出贡献。然而正因为涉及了官员的奖惩,结果造成徇私舞弊等结党现象十分明显,在发展的后期已经很难真正实现应有的作用。“长官往往博宽大之名,每届京察,只黜退数人,虚应故事,余概优容,而被劾者,又不免冤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