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法
调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亲属法,是指调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规定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婚姻关系是产生血亲关系的基础,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主要内容,监护关系虽非亲属,但是亲权的延长或补充。狭义指仅规定血亲关系而不规定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统称为亲属法,在法律体系中,或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或列为民法典的结婚和财产继承法的一部分,由民法调整。在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称为婚姻法,而不称其亲属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
基于婚姻、血缘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十分广泛,法律调整的仅以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为限。在没有家长制的国家中,家长家属关系也由亲属法加以调整。亲属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既有属于身份方面的,也有属于财产方面的。但是,亲属法在本质上是身份法而不是财产法。亲属财产关系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其发生基础。在内容上,亲属法是以婚姻家庭法规范为主的,但其中也有一些不属于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例,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监护、扶养等问题,都属于亲属法调整的范围。亲属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与一定民族的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
国外立法
在立法形式上,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都将亲属法编入民法典。由于编制立法不同,又有罗马式编制法和德国式编制法的区别。前者将有关亲属的规定列入民法典的人法编,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后者将亲属法作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英美法系各国不采取法典主义,亲属法由许多单行法规定构成。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国家以独立的法典规定亲属事项,如婚姻和家庭法典、家庭法典等。
国内立法
亲属法相当于我国的家庭婚姻法,我国暂没有亲属法的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的民事基本法之一,以婚姻家庭方面的亲属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设立亲属篇,也是近年来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1-09 22:04
目录
概述
调整对象
国外立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