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手犯,又称“己手犯”、“自手犯”。是指行为人必须亲自直接实施禁止行为,才能够构成的犯罪。任何第三人虽可以教唆或帮助犯罪,而成立亲身犯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但其教唆或帮助行为绝不可能成为正犯。亲身犯原则上均非结果犯,而为行为犯,如强奸罪、重婚罪、通奸罪、吸食鸦片烟罪等。在刑法理论上,亲手犯可以分为实质亲手犯或称真正亲手犯与形式亲手犯或称不真正亲手犯两种。
最早提出亲手犯这一概念的是德国学者宾丁Binding,1906年他在一次演讲中指出:正犯,以意思承担者自身实现其意思为原则,在将动物或无责任能力之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的场合,作为例外也可视为正犯者。但是,当犯罪行为和犯罪者的个人人格之间具有相当密切的关联,必须由犯罪者亲自实施时,则不允许有上述例外情况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