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
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
休息日。实行这一制度,应保证完成工作任务。一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保健及其它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关、事业单位,需要在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继续工作的,要调整好人员和班制,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星期六和星期日照常工作,方便人民群众。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职责限制,不能实行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报人事部批准后可实行
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等办法。
第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给职工安排相应的
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