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人力资本产权,首先要清楚两个重要概念:
产权及
人力资本产权的涵义。
涵义
全面地看,产权的涵义有五个层次:
1.产权是某个行为主体对某个经济物品、某种稀缺资源或某种可交易对象物的一种排他性权利,即财产权。
2.就某一种财产,产权不是单项权利,而是一组(束)权利,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等。
3.产权是有主体的,而且有相应的权能及利益,可称为利益主体。对财产的各项权利和职能都是通过利益主体来实现的。产权的利益主体既包括产权的归属主体,也包括产权的各种权利在分解条件下的承担者。产权主体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
4.产权是有限的,即产权的外部影响使得产权必须有一个界限。
5.产权是被法律认可的行为关系,即产权主体要通过行使财产权力和职能的行为来实现自身的权力和利益。这种行为既体现产权主体的意志和相应的行为能力,同时也是产权主体获得利益的根据和保障。
人力资本就其本质而言是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和健康状况等等。如果说劳动者本身是有形资源,那么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智力、知识、经验、技能和健康状况等就是无形资源。根据以上分析,本文对人力资本产权作如下定义:人力资本产权是指对劳动者在社会化大生产中所体现出的无形资源的所有、使用、收益及处置等权力。
特征
1、人力资本产权所涵盖的所有权只能作用于依附在劳动者身上的无形资源
不能作用于劳动者本人;对人力资本的处置权,也是对这些无形资源的处置权,而不是对劳动者即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处置权。
2、人力资本产权主体是多元的
而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是人力资本必然的所有者之一。这是由人力资本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人力资本承载者是人力资本“天然”投资者所决定的。
3、并非所有的人力资本投资者都追索对人力资本的产权
如社会或政府对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更注重人力资本的社会效益和整体经济效益,着眼于全民素质的提高,属于福利性质的投资;而家庭对于人力资本进行的投资,其“应获”产权自然转移给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至于人力资本承载者对其家庭的贡献则属于道德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范畴。
4、人力资本产权的任何主体所拥有的人力资本产权呈现非完整性
换言之,人力资本产权的任何主体不能拥有完整的人力资本产权。对于非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其他产权主体来说,不可能占有人力资本的智力、健康状况等。对人力资本的使用权还需要人力资本承载者的积极配合,否则其所有权的实现将遇到极大的障碍。对于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来说,虽然是人力资本的必然所有者,但其对人力资本的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必然要受到相关产权主体的制约,譬如使用权,人力资本承载者未经相关产权主体的许可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技能为其他主体及自己谋取利益,则要遭受相关产权主体的抵制,甚至惩罚。
5、人力资本承载者的意志和行为对人力资本产权的实现及效能发挥起决定性作用
人力资本效能的发挥受人力资本承载者本人的主观能动性及积极性的影响,没有人力资本承载者意志和行为的支撑,人力资本的效能无从发挥,任何人力资本产权也就失去了意义。
6、人力资本产权不可继承性
人力资本任何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将随着人力资本承载者劳动能力的丧失、退休及死亡而失去意义或灭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