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消除
对沾染放射性物质的人员进行消除处理的措施
人员消除,对沾染放射性物质的人员进行消除处理的措施。人员在沾染区内或通过沾染区都会受到放射性沾染
人员沾染容许标准:皮肤为50千衰变数/厘米2·分,手为100千衰变数/厘米2·分。凡超过容许标准的都应进行消除。人员消除分局部消除和全部消除两种。在沾染区外局部消除时,按先武器、服装装具,后人员的次序进行。在沾染区内如人员沾染严重,要先人员,后武器、服装装具,最后再对人员消除一次。人员的全部消除,是在专门设置的人员洗消场内进行;也可利用江河湖泊洗澡,但应专门划分场地,进行标志,人员从下游或下风入水,逐渐向上游(风)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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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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