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院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负责人。负责领导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及其他日常工作。《
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有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且未被剥夺过
政治权利的年满23周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期与本级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人民法院院长主持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并可以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