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书面协议
人民调解协议是指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在第三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为解决民事纠纷而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当事人双方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协议。
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9月5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一条实际上也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性质为合同。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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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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