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租地是解放前,贵州西北威宁龙街彝族地区最高统治者土目(改土归流前包括土司在内) 以征收劳役地租为条件租给家外娃子的土地。土目为了增加家内娃子、丫头 (均为奴隶性质) 等劳动力和减轻支出负担,允许婚后的娃子、丫头搬到自己家附近居住,并租给一份土地,不收押金和实物地租,但规定每代人必须交纳人租一个。交人租时,娃子、丫头须将自己的所有子女送给主子 (土目) 自由选择,从中选择一人作为人租,归主子所有,成为其家内娃子。
主子可将其自由转让、买卖、陪嫁,对其任意打骂甚至杀害,其父母无权过问。此外,种人租地的家外娃子还要听从主子召唤,随时自带工具、牲畜为主子服各种劳役。家外娃子下代子孙增多,人租地不足以维持生存时,也不再增加,但可以另外交纳押金、租子(实物租为主) 为条件,经主子允许后再租入部分土地。如其下代子孙分居立户,按户每代要交人租一个。比如,3个儿子分居,每个儿子各向主子交人租一个,共计3个。人租地大小、好坏不等。解放后,经过民主改革,已彻底废除这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