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
母系氏族制繁荣时期流行的一种婚姻居住形式。由望门居演变而来。男子从过去走访女子,过偶居生活,改为迁往妻方氏族公社居住,通常称这种居住形式的婚姻为妻方居住婚。由于这种婚姻仍然是暂时的结合,夫妻并未组成独立的经济单位,因而无论结合或离异都十分容易,只要妻方或妻方成员不满意,就可命令男子离去,男子无权反抗。
到了
父系氏族制时代,虽然妻方居住婚逐渐过渡到夫方居住婚(见
从夫居),但其残余一直保留到阶级社会。亚洲的米南卡保人,北美洲易洛魁人和海达人,南美洲的查科印第安人和亚马孙河印第安人,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亚人和查莫罗人,西南非洲的纳马人等,近代还流行从妻居的习俗。在中国,部分拉祜族地区盛行妻方居住婚,在已基本实行一夫一妻制的汉、布朗、哈尼、景颇、佤、傣、壮、瑶、达斡尔、高山等民族的某些地区,也还保留着短期或长期妻方居住婚的残余。短者住一至三年,长者住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