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是“从新兼从轻”的对称。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解决
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一种原则。但是,根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特别刑法的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实行从新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基本内容是:(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依照刑法处罚较轻的,适用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