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存货方将需要保管的货物交给保管方,并支付保管费,保管期满,保管方将保管物交还存货方。仓储保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务合同;标的是动产。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货物的品名或种类;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包装;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法、银行、账号、时间;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保管方和存货方均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时间的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保险人的责任从货物自合同载明的发货人所在地仓库启运时,至送达合同载明的目的地最终仓库时为止。这一条款改变了过去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自货物装上海轮时起,至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时止,未包括货物内陆运输和驳运风险的状况,适应了国际贸易中当事人的需要。但其对保险责任终止时间的扩展,以货物卸离海轮当日午夜零时起算的60日为限,在此期间内,货物运抵最终仓库的,保险责任终止,超过期限时,保险人不负责任。现在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均适用这一条款。